JSMD65-2022-0002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农〔2022〕12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异地搬迁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划推进异地搬迁工程,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我们组织修订了《三门县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三门县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县财政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三门县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盯缩小地区、城乡、收入三个差距,进一步深化异地搬迁工作,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 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街道)、行政村具体组织实施异地搬迁。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异地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异地搬迁方案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立项。
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七条 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乡镇(街道)、村要与搬迁农户签订搬迁协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经县审批同意、报市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进行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 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租住廉租房三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十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和谐融入迁入地。
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县汇总后报省乡村振兴局。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年初下达异地搬迁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县搬迁计划下达后,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及时启动异地搬迁计划的实施,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开展搬迁工作。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做好搬迁工作。新房安置后,原旧房应同步拆除。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拆除的,要与镇、村签订缓拆协议,时机成熟后,再予以拆除。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于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 80 平方米的限额标准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要予以保障,异地搬迁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第十五条 异地搬迁补助标准: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 30000元标准补助。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其中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不少于8400元,其他部分可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根据工作实际、资金绩效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本条所称“基础设施”是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内的道路、水、电、气、生活污水处理、绿化等。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
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县级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不动产登记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搬迁计划人数,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各乡镇(街道)结合搬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可预拨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街道)上报结算资金申请,县根据实际搬迁农户人数情况进行结算,同时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四)租住廉租房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
第十九条 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验收认定。集中安置(整村搬迁)的农户搬迁,由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后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由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验收认定。
第二十条 搬迁项目完成后,乡镇(街道)、村要及时收集相关搬迁资料归档并上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资料清单:项目申报书、项目立项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复印件、搬迁农户名册、搬迁协议书、购房合同(购买住房)、租赁协议(租住廉租房)、补助资金支付凭证、村集体统筹部分资金的项目工程资料(工程预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款发票等)、项目验收表、搬迁前后的照片、公示公告等,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完成的,应由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完成的,应由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书面提出变更或取消计划申请。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收回搬迁资金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章 后续帮扶
第二十二条 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提高首贷户占比,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对低收入农户的建(购)房贷款,每户在贷款额度10万元内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予以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在县级衔接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鼓励搬迁农户自主经营发展种养加产业。支持搬迁安置小区周边建设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引进龙头企业,实现搬迁农户就近就业。通过建立强村公司等形式,盘活迁出地的土地、山林等闲置资源,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为搬迁农户提供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结合迁入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力争每年培训当年新搬迁有劳动能力农户达到100%,对历年搬迁农户要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升创业就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应从国土空间规划角度统筹安排布置相应用地,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对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财政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各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异地搬迁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未来乡村(社区)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搬迁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基层治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保障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双重管理服务,迁出地行政村负责落实搬迁农户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迁入地保障搬迁农户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按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级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管。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挪用异地搬迁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三门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三门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农〔2019〕50号)同时废止。
抄送: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财政局。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