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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91331022148097953B/2022-109742 文号
成文日期2022-11-21 发布机构县烟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91331022148097953B/2022-109742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烟草局

  • 成文日期:

    2022-11-21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2022-11-21 14:41 来源:县烟草局

政策原文


问题一: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问题二:发生哪些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临时疏导点、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拆迁安置的临时房及位于工地、旅游景区的临时建筑按总量标准办理的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宅(非营业性用房)、办公场所、餐厅、厨房、卧室、仓库、门卫室、车位(库、房)、楼梯间、地下室(城市综合体、大型超市除外)、储藏室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 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等;

5.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所有学生日常出入口50米范围以内;

2.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所有学生日常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

3.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区域;

4.网吧等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

5.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配套机构内部;

6.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问题三:在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的规则或标准是什么?

(一)城区、乡镇划定道路或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应间隔距离100米以上;

(二)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4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应间隔距离100米以上;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二)项划定的道路或区域设置的零售点应间隔距离300米以上。


 

问题四:特定场所内零售点设置的规则是什么?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按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且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20米;

(二)火车站、二级以上客运站、机场、客运码头等交通站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三)3A级以上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四)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立项的建筑工地、政府帮扶结对村游客集散中心(点)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人群消费的经营场所,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除市场、商业综合体外的商用楼宇,非临街店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特定场所零售点又对外经营的应同时满足第六条规定的间隔距离要求,数量不纳入农村零售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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