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刘闻情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刘闻情,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0043,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1年2月22日1时5分驾驶浙B2VA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平安路口路段,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新城中队民警已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你在15日之内接受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照片、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周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周强,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1478,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1年3月13日10时28分驾驶浙J1Q8T2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岭三线12公里2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1Q8T2号小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陈凯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凯强,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077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0年4月24日9时0分驾驶浙J26H02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三门县甬临线105公里400米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26H02号轻型栏板货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你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施逢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施逢足,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45****631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1年1月8日16时28分驾驶浙JW20E6号微型轿车途经三门县甬临线110公里700米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W20E6号微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雍春标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雍春标,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1****2710,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19年10月30日10时35分驾驶浙J2ZA93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浦坝港镇228国道3867KM+700M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2ZA93号小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周传法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周传法,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2****7715,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19年4月2日9时37分驾驶浙JH59B1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三门县74省道南延12公里1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H59B1号轻型栏板货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你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缪法省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缪法省,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5****29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21年7月10日14时39分驾驶浙BY9E81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三门县浦坝港镇228国道3867公里7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BY9E81号轻型厢式货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7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9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你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林正欢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林正欢,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291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19年3月23日12时47分驾驶浙JQ522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三门县74省道南延12公里1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Q522D号小型普通客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林小兵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林小兵,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071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18年4月22日14时42分驾驶浙JJ6X76号小型面包车途经三门县岭三线59公里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J6X76号小型面包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你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熊才勇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熊才勇,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5****0617,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18年7月15日8时39分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海啊集团路段时,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照片等。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的处罚,记9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驾驶人蒋斌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蒋斌,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74****0218,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A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你于2018年5月23日8时13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上洋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处时,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等。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的处罚,记9分。
因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21号,联系电话:0576-83306817。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