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三门县畜牧兽医所(三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门县畜牧兽医所(三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县畜牧兽医所)住所为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 20 号。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所是经中共三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由三门县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畜牧兽医所开办资金100 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县畜牧兽医所宗旨:为三农服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 县畜牧兽医所业务范围: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 指导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 饲料、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生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及畜牧业行政执法。
第七条 县畜牧兽医所业务主管部门为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渔业局)。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所登记管理机关为三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 县畜牧兽医所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县畜牧兽医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 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三门县渔业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县畜牧兽医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县畜牧兽医所副所长,内设机构 及派出机构副股级干部;
(三)审核(核准) 县畜牧兽医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县畜牧兽医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三门县渔业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县畜牧兽医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县畜牧兽医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县畜牧兽医所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
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县畜牧兽医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县畜牧兽 医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三门县渔业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 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县畜牧兽医所改革创新, 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县畜牧兽医所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县畜牧兽医所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县畜牧兽医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县畜牧兽医所各 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县畜牧兽医所宗旨,维护县畜牧兽医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所党员分别并入三门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第一、第二支部参加日常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接受局党委的统一领导。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县畜牧兽医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县畜牧兽医所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2 名。所长是
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县畜牧兽医所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贯彻实施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和各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讨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
对现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近阶段工作进展通报,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成果,提出下一 阶段工作计划。
其他需要提交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所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 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所办公会议实行所长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 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县畜牧兽医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 3 个内
设机构及 3 个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共三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生产股。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动物防疫、畜禽兽药、畜禽饲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指导全县畜牧产业发展;指导全县畜牧兽医队伍和畜牧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承担畜牧业生产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
动物检疫股。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承担畜禽饲 料及畜禽饲料添加剂、畜禽兽药及兽医器械、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动物诊疗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兽医医政工作。协助做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股。承担全县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拟订动物疫病
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队伍业务指导、
培训、管理。会同做好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行政辅助工作。
派出机构共三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三门县畜牧兽医所海游分所。承担海游街道、海润街道、 沙柳街道、亭旁镇、珠岙镇辖区畜牧兽医相关工作。
三门县畜牧兽医所健跳分所。承担健跳镇、横渡镇、蛇蟠 乡辖区畜牧兽医相关工作。
三门县畜牧兽医所浦坝港分所。承担浦坝港镇、花桥镇辖 区畜牧兽医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畜牧兽医所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入三门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畜牧兽医所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县畜牧兽医所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县畜牧兽医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知情权,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共决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 决权。
决定权,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选举权,对经营者、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代表等的 选举权。
监督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县畜牧兽医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畜牧兽医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畜牧兽医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县畜牧兽医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县畜牧兽医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县畜牧兽医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县畜牧兽医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县畜牧兽医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县畜牧兽医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畜牧兽医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制定】改
第三十二条 县畜牧兽医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
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县畜牧兽医所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班子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
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县畜牧兽医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县畜牧兽医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县畜牧兽医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县畜牧兽医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县畜牧兽医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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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