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县老旧营运车辆(以下简称“老旧车”)淘汰,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县人民政府颁布了《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明确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工作相关细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编制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2018年9月,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2月,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进一步明确了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要求,并要求及时制定并出台提前淘汰补助、通行限制等综合政策,引导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为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降低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特制定《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
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
7、《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
8、《关于印发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89号)。
(三)编制概况
2019年9月27日,我局初步拟定了《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讨论稿)》。2019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单位于县行政中心8楼会议室对《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讨论稿)》进行讨论并修改,经过充分对接讨论形成《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14日,《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网站正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2019年10月20日,未收到相关的反馈意见。2019年11月27日,我局就《三门县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再次征求相关相关单位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补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补助实施办法共十个部分,分别是有关定义、补贴范围与条件、申请及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补助标准认定、受理点设置、补贴审核拨付、补助资金渠道、监督管理、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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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义
(一)老旧车:是指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二)车辆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属于提前淘汰。
(五)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县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上记载的车辆类型。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报废淘汰的老旧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1. 在本县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 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二)下列老旧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老旧车;
3. 已公告牌证作废的老旧车;
4. 2019年4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老旧营运车辆。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老旧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先将车辆交售至本县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场站办理报废手续,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至县交通运输局七楼客货运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则由车主签名确认,并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
(三)县交通运输局将车主提供的相应资料转交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至县交通运输局汇总。
(四)县交通运输局对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汇总材料转交至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复核后,向代理银行下达拨款指令。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老旧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 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老旧车淘汰补贴所需资料:
1. 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县公安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4.《车辆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5. 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机动车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 车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单位机动车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7.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补助标准认定
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辆类型进行划定,详见附件3。
车辆的淘汰时间依据县公安局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进行认定。
(六)受理点设置
(一)点位设立。
受理点位设立于县交通运输局七楼客货运管理科。
(二)受理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核拨;
县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废旧汽车回收企业;
县公安局负责老旧车提前淘汰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前淘汰的老旧车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营运性质的认定;
县财政局负责老旧车提前淘汰资金的预算安排。
(七)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县交通运输局七楼客货运管理科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5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县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对符合要求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在6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11个工作日内。
(八)补助资金渠道
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会同县财政局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
(九)监督管理
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会同县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由县纪委县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于三门县范围。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2、联系方式:0576-8336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