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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835 文号
成文日期2020-03-18 发布机构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835

  •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20-03-18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做好《三门县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9-03 15:44 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一、   政策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助推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稳定企业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台防指〔2020〕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保障力度的意见》(台防指〔2020〕38号)、 《关于延长“给予自行返台来台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和“千辆包车接员工行动”实施时间的通知》 (台人社发〔2020〕14号) 、 《关于延长“给予自行返台来台员工发放交通补贴”实施时间的通知》(台人社发〔2020〕17 号)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

二、主要内容

文件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用工保障服务提出九条举措,具体包括:

(一)给予新引进员工就业补贴。对我县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2 月 10 日-6 月 1 日前招用在我县初次就业的市外员工(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 3 个月以上(免缴或缓缴期间以职工参保登记为准),9 月 1 日前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该员工 2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保障企业包车接返省外员工。在三门登记注册或参保的企业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2 月 16 日-3 月 15 日(湖北地区在 3 月 15 日后经人社部门认可包车出发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园区批准 (拼车企业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 园区的,由组织实施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园区批准),并向县人力社保局备案,组织包车或拼车一次接返来源地相对集中且不少于 10 名新老员工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贴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6】1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为: 1、基本运价为:0.315 元/(人*公里) ;2、包车费用核定价=基本运价*单趟里程*核定座位数;3、50 座以下按实际核定,50 座(含)以上按实际核算的八五折核定;4、低于包车费用核定价的按照原包车合同实际价格结算,高于核定价的按照核定价结算。 经申请由县人力社保局统一派车的, 省外按以上标准、省内按照公务用车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直接与相关运输公司结算; “驻点招工”的包车价格以驻点工作组和对方签订包车合同价格为准;企业需在4 月 30 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

(三)给予自行来三门员工发放交通补贴。对我县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民营企业)及在三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上岗的市外老员工及新录用人员(补贴时间以出发时间为准,申请补贴员工须在3月份及以前在三门有参加工伤保险记录)在2020年2月25日-3月15日期间购票乘坐客车、动车或自驾、2020年2月17日—3月15日乘坐飞机到三门上岗,交通费用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1、对乘坐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来台的企业新老员工,实名制车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列车车票补贴按不超过二等座(D、G开头)标准(K、Z开头的列车车票给予全额补助); 2、对乘飞机返回的按经济舱机票费用(不含机场建设费、手续费)补贴三分之二;3、员工乘坐列车、客车及飞机到浙江其他地市(或省外其他地市)转车来三门的,转车来三门的实名制车票费用一并列入补助范围;4、对自驾返三门的员工按照台州市外省内100元/车,华东地区(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和福建)300元/车,华东以外地区500元/车标准给予补贴。5月15日前,由员工所在企业单位汇总申报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园区提交申请,新员工需提供3月15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补贴需提供实名制交通费用票据原件,无纸质原票,需提供并经企业核实后加盖公章电子发票或购票订单截图。

(四)给予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2020年2月10日后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我县民营企业一次性新引进5名(含)以上市外职工(2019年12月31日前未在我市参加过工伤保险,见习实习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免缴或缓缴期间以职工参保登记为准)。,每人补贴800元;一次引进20人以上的,每人补贴1300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引进员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向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请。

(五)给予劳务合作补助。对2月25日后一次性介绍20人(含)以上省外新务工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未在我市参加过工伤保险,见习实习除外)到我县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满3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省外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不含人力资源机构)按300元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给予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市外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劳务协作联络站”,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并签订劳务协作服务协议。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付的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协作联络站”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行补助。劳务协作站应在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下,向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助申请。

(七)给予企业招用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对在三门登记注册或参保的企业新招用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地区,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8号)确定]和省外对口地区(四川、贵州、湖北、吉林)劳动力,2020年2月10日—6月1日期间与新招用的劳动力(2019年12月31日前未在我市参加过工伤保险,见习实习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就业补助,其中招用贫困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补助。我县企业招用市内其他欠发达地区人员不享受补贴。企业在9月1日前,向县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提交补贴申请。

(八)给予职业技工院校学生顶岗见习实习补助。在三门登记注册或参保的企业2020年2月25日开始至疫情响应结束吸纳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参加企业顶岗见习实习,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并按不低于1660元每月先行给予实习人员生活补助,给予16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不足一个月按天计算)。3月15日前到企业参加顶岗见习实习的学生,按实给予报销交通费用。

(九)给全县外来务工人员投保“务工无忧”保险。为三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投保1年期保险,提供每人最高50万元的防疫风险保障。保障标准为:在三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保障对象死亡的,按每人50万元标准支付救助赔偿金,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在三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员工被隔离的,按100元/人/天,最高赔付14天,确诊人员一次性赔付3万元,标准支付保障对象工资补助金,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在三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发生飞机、轨道交通和水路交通事故,导致保障对象死亡的,按每人30万元标准支付救助 赔偿金,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障期限:2020年2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三、实施期限

文件涉及的时间都包含本日,实施截止期限除有明确规定外,全部至疫情响应结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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