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2021〕8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减少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监管内容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二)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时直接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经监管银行审查同意后,由监管银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审查,方可放款。
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费用的,应当提交购销合同;
2.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缴费通知书;
3.用于偿还在建工程贷款的,应当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与支取贷款金额的证明及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4.用于支付税款的,应当提交纳税通知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使用手续,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超出工程进度使用预售资金额度的;
2.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3.未将预售款存入资金账户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资金监管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中支取。
(五)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款。
(六)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七)为确保监管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列入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二、法律责任
(一)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材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3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时间安排
自2021年8月1日起,凡涉及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相关工作由各监管账号开设银行承担。
本通知由县建设局、人行三门县支行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1、三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批表
2、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出款流程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