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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计划的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建设项目包括:山塘(库容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小于1000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排涝工程控制闸;小型配套建筑物;基层水利站(所)建设;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等。其项目计划、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适用本办法,列入中央和省计划的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年度计划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补助,其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县财政和水利部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建后管护,制订完善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申请下年度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应于当年8月底前,向县水利局申报,县水利局根据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格式见附表2),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商请县发改局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列入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以下简称“两区一田”项目),优先立项。
第八条 申报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需提供如下材料:
1、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的项目标准文本(格式见附表1);
2、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复文件;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说明、自筹资金承诺书;
4、政策处理方案及承诺书。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补助:
1、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2、无设计或设计未报批;
3、未完成上年度计划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
4、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批准内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设计和审批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套完善有关监测和管理设施。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要以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及有关的水利规划为依据,由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审查参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成果由县水利局批复。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对工程标准、规模、主要结构等主要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省除险加固计划的山塘、排涝工程控制闸等项目前期工作由县水利局统一安排;其余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第十四条 涉及中央资金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三门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多村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村负责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县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小规模工程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资超过公开招标规定限额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三门县关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执行,县水利局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人员需具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岗位证书,同时具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按区域多个项目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责任单位为县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必须在当年度的8月份前提出;
2、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利局批准;
3、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经县水利局批准后,县水利局应及时下达决定通知至项目实施单位,并说明理由。
4、实施期间的项目变更,根据《三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水利局流域水利站应成立项目乡镇级初验小组,县水利局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县级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经乡镇级初验小组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格式见附表3),县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及时组织县级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标准原则上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
2、工程建设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质量评定报告、质量检测报告;
3、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4、竣工决算报告;
5、质量评定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整编,移交给管理单位。并同时送交一套至县水利局存档备案。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金按预算编制的项目列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材料、人工和机械使用等工程费用和招标、审价、勘测设计、监理、检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独立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平衡预算,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和其他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征地、青苗、拆迁等政策性处理费用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
1、山塘、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水泵站、引水堰闸、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井灌区输水管道、排涝工程控制闸、灌溉机井等,按实际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青苗、拆迁等政策性处理费用,下同)的75%予以补助;基层水利站(所)按实际工程投资不低于75%予以补助;小型水库及山塘巡查经费在省补经费的基础上,每年每座给予300-500元补助。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排水沟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等按实际工程投资的60%予以补助。
列入中央、省等上级补助的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上级资金在内。上级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总和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受补助比例限制,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总投资;列入“两区一田”建设计划的,项目自身补助资金未达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重复补助;由乡镇实施的“两区一田”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资金整合合计补助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完成工程量50%,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累计完成工程量90%,累计拨付拟补助资金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造价按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到位。每次资金拨付前,乡镇级初验小组及监理单位应对拟拨付的完成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2、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拨款审批表”(格式见附表4),经工程监理审核、项目单位、流域水利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利局审查,商请县财政局直接下拨至各项目实施单位;由水利局安排的设计等中介单位服务费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经县水利局签署意见后,商请县财政局直接下拨至各服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2、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
3、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资金未按本办法专款专用,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拖延项目进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不按时上报工程进度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当年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3、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骗取、挪用和贪污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的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每月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县水利局和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立项在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评审论证表
3.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验收申请表
4.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拨款审批表
附表1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受 理 位:
项 目 申 报 日 期:
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摘要
项目单位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工程 概 况 | ||||
项目建设必要性 | ||||
建设条件 | ||||
主要建设内容 |
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摘要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 项目资金来源 | 金 额(万元) | |
一、项目总投资 | |||
二、申请财政补助 | |||
三、项目单位投入 | |||
四、银行贷款 | |||
五、其他投入 | |||
合 计 | |||
投资构成 | 金 额 | 其中财政补助 | |
合 计 |
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摘要
结
论 | |
项 目 单 位 责 任 |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
乡镇盖章 |
附表2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 | ||||||||||
是否招标 |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申请财政补助 | 万元 | |||||||
项目主审专家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 业 |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
优(A) | 中(B) | 差(C) | ||||||||
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 A | B | C | |||||||
2、工程概况 | A | B | C | |||||||
3、项目建设必要性 | A | B | C | |||||||
4、项目建设条件 | A | B | C | |||||||
5、主要建设内容 | A | B | C | |||||||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 A | B | C | |||||||
综合评审结果 | ||||||||||
评审意见
| ||||||||||
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
附表3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设计单位 | 资 质 | ||
批复单位 | 批复文号 | ||
施工单位 | 资 质 | ||
合同造价 | 万元 | 结算造价 | 万元 |
监理单位 | 监理人员 | ||
完成项目 | |||
主要工程量 | |||
工程管理单位 | 负 责 人 | ||
管理经费 | 管护范围 | ||
初验收时间 | 结 论 |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竣工验收表
验收主持单位 | ||
项 目 法 人 | ||
施 工 单 位 | ||
竣工验收地点 | ||
竣工验收时间 | ||
项目概 况 及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 ||
项 目 投 资 情 况 | ||
项 目 质量评价 | ||
存在问题及意见 | ||
验收结论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签 字 |
附表4
三门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拨款审批表
申请拨款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
申请金额 | 文件字号 | ||
项目
建设
内容 | 项目单位: 项目地址: (合同、结算)造价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 建设内容: 完成工程量 : 完成投资额: 万元,完成投资比例: % | ||
监理单位意 见 | 盖章 | ||
项目单位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水 利 站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乡镇政府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