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理念,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关于推进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主要有两项:
(一)生前享有:指年满70周岁的三门户籍城乡居民自愿在生前申请其亡故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签订协议后,可在生前每月领取奖励金。
(二)逝后奖励:逝后奖励指生前未签订生前享有协议,但逝后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可在完成节地生态葬后领取一次性奖励金。
节地生态安葬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海葬等,其中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是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或者环保袋装殓后,深埋在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指定区域,地面植树、栽花或种草的生态葬式,并按规定放置集体卧碑和独立卧碑(限于草坪葬),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1平方米,以便亲属祭扫。海葬是指市、县民政部门定期(每年1至2次)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不再建造坟墓的生态葬式,并将逝者姓名免费镌刻在指定公墓的海葬纪念碑上,以便亲属祭扫。
二、奖励对象
(一)三门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驻三门部队现役军人;
(三)居住在三门且与三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在三门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户籍不在三门,但在三门长期居住,逝后骨灰安葬三门的外来人员。
其中(二)(三)(四)类对象仅限逝后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生前享有奖励标准
年满70周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自愿在生前签订亡故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可享有:
1.树葬、花坛葬:年满70周岁的每月奖励10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奖励15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奖励20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月奖励300元;
2.草坪葬:年满70周岁的每月奖励8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奖励12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奖励16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月奖励240元;
3.海葬:年满70周岁的每月奖励1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奖励18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奖励24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月奖励360元;
4.申请人在前一年龄段申请,当年龄增长后仍健在,符合更高档次的奖励标准的,按照更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奖励。
(二)逝后奖励标准
1.对在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指定区域树葬、花坛葬的对象,给予每例一次性3000元奖励;草坪葬的对象,给予每例一次性2000元奖励。
2.对骨灰海葬的对象,给予每例一次性5000元奖励。
四、申请程序
(一)生前享有:年满70周岁的三门籍居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三门县生前享有奖励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近亲属(仅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均签字同意申请人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的申请书;
3.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逝后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逝后奖励对象亡故后,申请人(指死者的近亲属)到乡镇(街道)办理丧葬相关手续时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由墓区负责人确认签字后,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彩色照片2张,报乡镇(街道)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选择海葬的,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以上两项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故者生前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生前享有奖励时间较短而使奖励金额少于逝后奖励金额时,可按逝后奖励申请补差奖励。
五、经费结算
(一)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生前享有奖励、逝后一次性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二)相关奖励费用由县民政综合执法队统一发放,生前奖励自申请人逝后次月停发。
六、其他要求
(一)实施生前享有奖励的申请人应与三门县民政局签订《三门县节地生态安葬生前享有奖励协议》。
(二)生前享有奖励申请人亡故后,其近亲属未将申请人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由其近亲属按照协议规定退回所有奖励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三门县生前享有奖励审核表
申请人 基本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
常住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银行卡号 | 开户银行 | ||||||||||||
选择生态葬类别 | 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 | ||||||||||||
近亲属情况及意见(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联系方式 | 意见 |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联系方式 | 意见 |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
联系方式 | 意见 | ||||||||||||
乡镇(街道) 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 须使用蓝黑色墨水笔填写本表,字迹要求清晰、工整。2、本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申请人各执一份。3、近亲属仅指配偶、父母、子女,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2
三门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死者姓名 | 性别 | 死亡时间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生态葬类别 | 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 | ||||||||||
安葬地点 | |||||||||||
奖励金额(元) | (大写):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与死者关系 | |||||||||
户籍地址 | |||||||||||
身份证号 | |||||||||||
收款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墓区负责人 意见 |
签字(盖章):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签字(盖章): | ||||||||||
县民政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
附件3
三门县节地生态安葬生前享有奖励协议NO.
甲方(申请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三门县民政局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499号
电话:0576-83353369
丙方(担保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绿色文明丧葬,依据有关法规和《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节地生态安葬生前享有奖励等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2、甲方从 年 月 日起至去世期间每月享受生前奖励金 元/月(具体标准为:树葬、花坛葬:70-79周岁为100元/月,80-89周岁为150元/月,90-99周岁为20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为300元/月;草坪葬:70-79周岁为80元/月,80-89周岁为120元/月,90-99周岁为16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为240元/月。海葬:70-79周岁为120元/月,80-89周岁为180元/月,90-99周岁为24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为360元/月。申请人在前一年龄段申请,当年龄增长后仍健在,符合更高档次的奖励标准的,按照更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奖励)。
3、甲方选择生前享有奖励的,在甲方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4、按照规定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其家属必须在去世后一年内完成(海葬由市民政局统一安排,树葬、花坛葬可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
5、甲方去世后,未按照规定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丙方应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返还甲方已享受的生前奖励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查认定甲方和担保人的条件。
2、每月按时发放生前奖励。
3、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4、如甲方去世后,其家属未按照规定实施节地生态安葬,乙方负责收回甲方已享受的生前奖励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丙方(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系甲方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明。
2、甲方去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有义务执行甲方承诺的节地生态安葬。
3、如甲方去世后未按照规定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则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返还甲方已享受的生前奖励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4、丙方为本协议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享受的生前奖励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和乙方主张违约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保证期间为甲乙双方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四、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三门县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甲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各壹份。
六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 方:三门县民政局
银行开户行: 经办人:
账号:
丙方(担保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