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浙财综﹝1997﹞66号)文件、《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00﹞31号 浙价房﹝2000﹞1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和《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3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蔡昊廷,电话:13586217208,邮箱:876952544@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征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1997﹞财综66号)文件、《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00﹞31号 浙价房﹝2000﹞1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和《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现就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 征收范围
三门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独立工矿区、独立选址项目参照执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住宅建筑、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60元/M2,(2)其他项目:100元/M2;
2、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1)住宅建筑、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42元/M2,(2)其他项目:70元/M2;
3、容积率低于1.0的建设项目,按1.0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三、减免对象
(一)扩建、改建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二)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供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工程,公共绿地、环境卫生、公交站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全额免征;
(三)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幼托设施,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其中,既有财政资金又有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财政资金投资比例(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予以免征;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全额免征;
(五)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六)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减半征收;
(七)农民建房项目,以套式安置(“立改套”)的,其安置给农民的住房面积全额免征;以宅基地(“立地式”)安排给农民建房的,其建房面积减半征收;
(八)村留地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土地租赁、出让回购、以地换房等方式开发的正式项目,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额免征;
(九)原地改建多层厂房项目,全额免征;
(十)工业企业建设多层生产性厂房项目,其第1层全额征收,第2层减半征收,3层以上(含第3层)全额免征;生产性厂房结构层高在8米(坡屋顶至结构净高7.9米)以上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征收;
(十一)临时建设项目在2年内自行拆除后,配套费返还50%;
(十二)国务院、部、省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四、减免程序
(一)符合第(一)至(七)项的减免对象,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建设局或代为收取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时直接办理;
(二)符合第(八)至(十一)项的减免对象,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国务院、部、省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按照第(一)项程序办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按照第(二)项程序办理。
五、征收环节
(一)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办理,由县建设局负责收取;
(二)个人建房项目的配套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六、使用和管理
(一)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工程配套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二)配套费由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缴入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七、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配套费收取相关规定文件废止;原涉及配套费收取的会议纪要、抄告单、协议等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