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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824 文号
成文日期2020-07-06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824

  •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7-0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三门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政策解读

2021-07-06 16:45 来源:县民政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切实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

5.《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

6.《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

7.《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9号)。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目的(第1条)。《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切实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问题。

2.适用范围(第2条)。适用于本县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

3.定义(第3条)。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了解释。

(二)配建标准

1.面积标准和设计规范(第4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以成套为原则,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 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执行。

2.硬件要求(第5条)。要在小区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通风采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燃气管道等配套齐全。要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3.对建设单位的要求(第6条)。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三)部门职责及操作

1.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第3条)。从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交付明确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办法》指出,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要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中发挥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审核;乡镇(街道)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所有者,做好项目竣工后的交接,并签订用房协议。

2.权属关系(第2条)。《办法》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归乡镇(街道)所有。

3.移交备案(第8条)。建设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办理移交手续后15日内,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4.运营管理(第9条)。允许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专业化托管”模式。

(四)法律责任和附则

1.实施主体的责任(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违反前款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移送纪委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管理人员的责任(第11条)。未按《办法》履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三门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576-833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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