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格代表:
你们在三门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的议案》(第62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县物业管理发展的重视,建议中指出了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这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针对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我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解决。
一、关于业委会履职能力差、成员素质低等问题: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由乡镇(街道)对业主委员会报名参选人员进行严格政审,并由乡镇(街道)负责对业委会开展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我中心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进行业务指导,每年都会不定期地组织乡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小区业委会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物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今后我中心会继续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的业务培训,并努力做好指导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二、关于小区的财务管理问题: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并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也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聘请财务人员或者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业主公告。所以,小区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此条规定实施,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小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我中心将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对小区业委会如何召开业主大会、如何审计进行业务指导。
三、关于小区乱停车等问题,我中心会加强督促物业服务企根据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决定根据“应划尽划”原则,在人车未分离的物业小区划出路面公共临时泊车位,并要求物业企业根据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的停车管理方案和物业合同的约定严格落实停车管理工作,如若车主拒不移车,对于影响消防通道的,则由物业企业上报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于未影响消防通道但影响业主正常出行的,则上报辖区执法中队进行处置。今后我中心会继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积极整顿无序停车等现象,消除因乱停车产生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关于保安人员配备不全的问题:物业企业会根据物业合同安排物业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安保人员。我中心会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物业企业安排的人员与合同相符,同时,加强保安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五、关于小区监控问题,小区监控设施属于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配备的,所以自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如保修期限内存在小区监控设施损坏问题可由业委会或街道直接联系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维修,也可向我中心申请住宅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但对超过保修期限的设施设备只能向我中心申请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使用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使用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主体为业委会或者由业委会委托物业企业,一般情况下,小区监控损坏需要业委会组织维修,并经过业主同意才可申请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但如果小区因监控瘫痪出现了安全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以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企业或业主提出申请,业委会或社区证明核实,可走紧急程序进行维修。
作为物业主管部门,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你们的建议继续细化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提升业主参与度,逐步形成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物业治理格局,提升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感谢你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周庚巧
联系电话:15068623060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