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95563885K,法定代表人:张爱香,住所:三门县浦坝港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合成革的生产,对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气样品的氮氧化物的指标测值超过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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