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有效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采用音像记录方式的,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活动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基本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与案件管理系统、证件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文书的应用,规范音像记录的保存管理,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机构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管理。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启动记录: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以及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
对申请人在实体办证大厅申请及烟草专卖局受理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记录: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程序启动记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模式启动执法检查的,按月度整理留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相关文字记录,对“双随机”抽取过程实施拍照或摄像记录,并按要求监督抽取过程。实施重点检查的,按月度整理留存重点检查依据、实施方案、计划安排等文字记录。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举报或投诉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填写举报记录或投诉记录表;对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报告表,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立案归档。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调查与取证的记录: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实施书面审查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对审查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填写书面审查法律文书。能从政务服务网数据中心提取的电子材料,可直接使用。
需要实施实地勘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携带实地勘验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法律文书,绘制实地勘验图,对勘验间距、经营面积等关键环节,应采取通过摄像的方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调查与取证的记录:专卖执法人员应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及情况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下列调查取证工作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
(二)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制作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
(四)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五)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应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七)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程序全过程记录等文书;
(八)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卷烟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
(九)需要证明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应制作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十)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依法提取、复制证据时,应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进行文字记录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内容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对检查(勘验)过程(包括重要涉案物品、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情况)进行摄像记录;
(二)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三)对重要证据进行复制和提取时,应对复制和提取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四)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对抽样取证的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五)举行听证的,应对听证会全程进行摄像记录;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使用的音像记录,可以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过程记录:实施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处理举报、联合执法等执法检查的,应对执法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文字记录。
专卖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过程,执法记录仪不得记录与专卖执法检查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审查与决定应主要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并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有关审批文书中应载明承办人、承办部门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考虑自由裁量等有关因素。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明确签署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案件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拍照或摄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采取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并按照以下内容和要求进行记录: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具体条件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及过程采取文字记录和摄像或录音记录的方式;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
(五)对符合当场处罚的实施过程采取拍照或摄像记录的方式;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记录方式。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等凭证。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经营场所。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采取电子送达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外,应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钉钉、微信、支付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自电子邮件进入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采取以上送达方式,必要时可对送达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烟草专卖局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催告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执法需要逐步配齐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记录设备包括执法记录仪、高拍仪、监控摄像系统等。其中,执法记录仪和计算机存储设备应配备到稽查队、专卖管理所和案件审理科,监控摄像系统应配备至烟草行政服务窗口、询问场所和涉案物品仓库。
第二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执法记录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使用管理办法,音像记录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之日起6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和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的计算机存储器或专有云,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严格规范管理。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行政执法活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自办结之日起不少于半年,行政执法案件已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应保存至复议程序终结或法院判决生效执行完毕。对作为行政执法活动主要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为防止相关音像资料因硬件设备或人为因素造成灭失,应建立音像记录备份制度,备份的音像资料视同原始资料进行管理使用,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复杂案件的音像记录应刻录光盘进行保存。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完善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的规定,强化记录实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健全行政执法内部工作程序和全过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责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执法全过程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具体细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