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制订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县政府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市里给予协调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1.1 县森防指组成
指 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成 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县分公司、三门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县森防指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责任和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指导划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参与、协助森林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参与、配合森林火灾报告、火险形势研判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县人武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根据县森防指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各乡镇(街道)人武部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5)县监察委: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对森林火源管控、火灾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三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警示标语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
(7)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协调衔接工作。
(8)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9)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0)县科技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1)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公墓管理范围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落实森林防灭火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13)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开设绿色通道,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15)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库区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7)县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当地旅游部门做好所属A级旅游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18)县卫健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县级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要配合市卫健委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2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服务;并根据扑火需要,申请空域,适时择机提供人工增雨作业。
(21)县供电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力施工、电器设备漏电等引发森林火灾事故。
(22)县武警中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在县森防指的业务指导下,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23)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所属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4)电信、移动、联通三门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火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2.2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调度指挥、综合保障、扑救专家、医疗卫生等工作组。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咨询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县专家库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林业主管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县森防指视情应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开展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县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防指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和县政府,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发生在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乡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指挥,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应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县主要领导应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4.2.1.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的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义务消防队和民兵。由乡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县级行政区域内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消防救援大队。由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
第三梯队为民兵预备役(民兵应急力量)、武警部队。
(2)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需实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支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上级实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支援扑火时,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增援顺序一般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为就近县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
第二梯队为武警中队森林防灭火力量。
第三梯队为驻三门解放军部队、预备役部队。
(3)兵力调动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确需跨区域调动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力量参加的,由火灾发生地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实施,市森防指向被调出地森防指下达调动命令,所有被调入增援的队伍在调入地应急管理部门的带领下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县森林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因扑火救灾需要跨区域调动应急扑火力量参加的,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由市森防指商请台州军分区或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军分区或武警台州支队按要求组织所属应急扑火力量按时到达指定位置,并接受扑火前指统一指挥。
4.2.1.2 扑火规范要求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4.2.1.3 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2.1.4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4.2.1.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扑火人员应穿着专用防火服,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对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县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首先由县、乡级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县卫健局提请市卫健委派遣医疗专家进行协助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5 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核电站、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4.2.6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案查处。
4.2.8 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三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4.2.9 火场清理
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方面。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森防指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2)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街道)森防指的申请,协调相邻乡镇(街道)森防指派出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且无法控制;
(3)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由县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县森防指办公室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区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市森防指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
(4)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协同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初判过火面积500公顷以上;
(3)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县级扑救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森防指调派专业(专职)、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2)按照市森防指要求设立相关工作组,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县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派员开展火情移动监测,视情况申请实施人工增雨。
(4)请求上级森林航空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跨县(市、区)际的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报请市应急管理局。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上报较大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为主,以应急和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精、建强区域强队,并重视应急和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伍的建设。保证在应急情况下,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防灭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实况图片图像、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鼓励民间志愿队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无人机侦察及基础应急救援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根据县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乡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存能提供2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属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 资金保障
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处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三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三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增援队伍在森林火灾扑救所产生的误工、餐饮及器材装备损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备案。县森防指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