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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02-22 16:54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建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和省部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县,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打造“鲜甜三门”。我局特拟定《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于2021年3月1日(星期一)前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逾期不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范建勋,电话:83361655(672906)。

地址:海游街道蟹山路20号农业农村局1号楼404办公室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2日

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建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和省部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县,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打造“鲜甜三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特修订本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

(一)大力扶持青蟹、小海鲜、柑橘、甜瓜、茶叶、西兰花等特色主导产业

----鼓励发展青蟹越冬暂养及青蟹单养试验。具体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鼓励小海鲜设施养殖,对新建高位池养殖设施、智慧养殖设施,面积10亩以上,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

----鼓励低产橘园、茶园改造,通过全园品种改良或复壮修剪,结合园地垦复、土壤改良等综合栽培管理措施的,当年改造成片面积3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已列入自然资源改造项目的不再补助)。

----鼓励发展大棚柑桔,对新发展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10亩(山地6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1.2万元。

----鼓励柑橘分拣分级销售,对新购买的分级机械,凭发票给予30%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甜瓜-晚稻水旱轮作。要求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在享受单季晚稻规模种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补助500元。

----鼓励西兰花-早稻-连作晚稻水旱轮作。要求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早稻和连作晚稻都采用机械化插秧,在享受早稻和连作晚稻规模种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补助300元。

----新建10亩以上连栋钢架水泥柱混搭大棚葡萄基地的,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0.5万元。

----推广杨梅设施栽培,对新建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6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1.2万元;对新建防虫网栽培,单株连片50株以上,每株补助300元。

----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在林下新发展白芨、铁皮石斛、黄精、三叶青等中药材,成片面积2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200元。

二、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林、渔)场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带领农民增收能力。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上限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林、渔)场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上限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被评为县级优秀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位,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

(三)加快农业农村新型实用人才培育。

----对获评“三门县十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人员,给予每人奖励1万元;对获评“三门县十大优秀高素质农民”人员,给予每人奖励1万元。

----对获评“三门县十大优秀贩销大户”的主体,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

----对获评“三门县十大优秀种粮大户”的主体,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

----对获评“三门县十大柑桔产业带头人”的主体,给予每家奖励1万元;

----对获评“三门县十大甜瓜产业带头人”的主体,给予每家奖励1万元;

(四)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二年内累计生产性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200万元;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设备改造升级,对设备升级换代5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对新发展海水养殖饲料和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生产加工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五)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远洋渔业。对当年购买275马力以上的大马力远洋捕捞船只(持有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远洋捕捞许可证),按投资额(包括购买船只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金融部门获得购船贷款的,对船价50%以下贷款额部分,县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2年。

三、加快构建农产品流通体系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强产后营销服务。

----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按照县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支持社会资本新办农产品交易市场,投资额在300万以上(不含地价)的,投入营运的按投资额一次性20%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

----加快农产品仓储冷链建设,对新建达到500立方米的农产品冷库储藏系统,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5万元;每增加100立方米,补助增加上限1万元,补助上限20万元。(要求主机、风机都是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产品,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后,按此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可以确保制冷设备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有质量保证、有售后服务,避免目前普遍使用以旧翻新设备现象。农机购机补贴:库容400立方米及以上简易储藏保鲜设备补贴50元/立方米)

----在县域外县级以上城市,新建三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三门青蟹专卖店和三门小海鲜专卖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周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10万元、5万元。

----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新开三门小海鲜餐饮门店(经县主管部门授权),店面形象统一标识、经营满一周年的、营业面积200㎡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全国性连锁超市(以城市为单位)开设三门小海鲜销售专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以资金结算票据为证),按2标准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七)加强农产品市场推介。

----政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场中介组织的农产品(农家乐)展示展销和网络宣传推介活动,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

四、大力实施质量兴农和品牌建设

(八)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农产品“三品”认证。对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HACCP认证、SC认证的,每个奖励上限5万元;对获省无公害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上限2万元(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议改为3万元);复查换证凭收款票据给予上限70%补助。

----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新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加入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的农资经营主体,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购买票据(附合同、设备清单)给予一次性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

(十)加强农业品牌建设,打造“鲜甜三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和单品品牌。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台州市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20万元。同一品牌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对新获得省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农(林、渔)业展会金奖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产业发展科)

----在柑橘、甜瓜、茶叶、杨梅、葡萄、桃、枇杷、草莓等产业中,代表我县参加各级优质评比,并获得金奖,一、二等奖,十佳,十强等荣誉的,按照国家、省、市的不同级别,分别给予2万、1万和0.5万元的奖励。同年度同一主体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五、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十一)积极实施种子种苗工程,鼓励农业产业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对新建水产苗种企业,在占地面积、育苗水体、总投资分别达到15亩、2000立方米和2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对扩建水产苗种企业(需事先申报),育苗水体达1000立方米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40万元

----鼓励开展三门青蟹人工育苗繁殖试验,主体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经公示同意后开展试验,并提交相关专家评审意见,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开展三门青蟹原种保护的单位,年保种2000只以上,每年补助上限10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良种场、原种场或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单位(不包括复审),每家一次性奖励上限10万元。

----支持新品种引进、试验和推广。每年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者首次引进新的种子种苗(包括畜禽良种)在我县试验,试验示范推广数据齐全,有试验结论的,给予每组一次性补助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品认定的单位(第一选育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个5万元/个。

(十二)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县内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科技人员在县内开展农业新技术的研究与集成。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对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取得成果转化实效,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一次性上限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申报各级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以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和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农业丰收奖的,按照不同级别给予课题组奖励。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9万元、8万元、7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其科研成果作为共同完成单位的,根据署名顺序在前述基础上按比例奖励,第2-4名奖励50%,第5-7名奖励30%,第8-10名奖励10%。

(十三)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机专业合作示范社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上限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新发展智能温室、玻璃温室分别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20万元和5万元。

(十四)鼓励农业物联网、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对新购置农业物联网、水肥一体化等相关设施设备(未享受财政项目资金扶持)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购买票据(附合同、设备清单)给予一次性30%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

六、大力推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

(十五)改造提升畜牧产业,推动畜牧业绿色化发展。鼓励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通过提升改造,开展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各类示范场(美丽牧场、数字牧场、生态牧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新建异地发酵床并运行2个月以上,按每立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购买除臭设备进行减臭处理,并达到环保臭气排放标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凭购买票据给予50%一次性补助。

(十六)推进肥药双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综合利用,促进农业清洁化生产。

----对购买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有机肥的农户,数量10吨以上,在享受省补资金每吨2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

----鼓励应用绿色防控技术,对单个主体安装太阳能杀虫灯5盏以上或购买性诱捕器50套以上或使用黄板500张以上,凭票据给予一次性上限50%补助。

----实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和肥料包装物统一回收处置,具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对从事县内沼液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凭配送设备购买票据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对以县内畜禽排泄物、可腐垃圾为主要原料且年生产商品有机肥3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建成投产的,凭生产设备购买票据给予一次性30%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

----对从事县内秸秆、茎叶等农作物废弃物收购并加工的企业,年处理量在3000吨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创新农作模式,推进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对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稻田养鱼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对种植农户或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进行瓜—虾轮作,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十八)鼓励发展碳汇渔业,修复渔业资源。

----对新发展浅海或碳汇养殖1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施投入的3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

----对投资深水网箱养殖的(网箱直径大于10米,深度大于5米),每只网箱一次性补助2万元。

----有序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对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施投入的30%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

  1. 加强海洋养殖环境改善和保护

    ----对安装养殖塘尾水处理或监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投资额3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10万元。

    ----加大海水养殖围塘尾水整治力度塘改造提升达到整改要求的按上限800元/亩予以补助,单塘补助上限为2万元。

    (二十)加快改善山体周围生态环境。

    ----在山脚荒山荒地(非公益林林地)新发展柑橘、杨梅、枇杷、茶叶等常绿经济林,成片面积在3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在荒山荒地种植珍贵树种成片面积在1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600元。

    ----鼓励林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发展高效生态林业产业,流转年限 20年以上(含20年),成片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流出方一次性奖励,流入方再流转的,不再补助。

    (二十一)加快推进“森林三门”建设。

    对获得省级森林城镇或森林特色小镇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森林人家、森林村庄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森林村庄奖励1万元。

  2. 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疗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

    ----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对当年获得省级农家乐精品村项目创建的,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助;对当年获得省、市、县农家乐特色村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村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家乐规范经营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监督管理。对当年按照《浙江省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志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加快推进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美丽田园综合体建设。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为省、市级特色农业(渔业)强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为台州市美丽田园综合体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对乡镇(街道)政府举办以农俗、农事为主题的农业节庆活动,对承办单位按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上限15万元。

    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经济发展

    (二十三)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深化美丽乡村示范创建。

    ——加大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力度。对新认定为市级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的,每村给予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县级美丽乡村精品村的,每村给予60万元的奖励。

    ——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对通过省级一般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考核验收的,给予每村50万元奖励。

    ——深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对被认定为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三化”处理示范村的,给予每村8万元奖励。(社会发展科)

    ----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国家级最美渔村省级美丽渔村创建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支持“百村万院海上大花园”建设,对新认定为“美丽庭院”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选为“最美庭院”的每户奖励2000元。

    ——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对被认定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加快社会城市资本下乡

(二十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现代农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业,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得部分60%和营业税县得部分5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并优先享受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完善用地政策。社会城市资本投资农业的设施用地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执行;社会城市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支持;加大社会城市资本投资农村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社会城市资本投资主体兴建农业设施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允许社会城市资本投资主体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7-10亩,按征地成本价供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性质)参照生产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择优向有关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推荐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农业企业信用评级和项目数据库,促进农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订)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完善涉农担保体系建设,制订完善涉农担保行业标准和监管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为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提供担保,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在原有费率上,争取对社会城市投资主体的担保费率再降低0.2-0.3‰/月。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标准,优化理赔程序;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发展“信贷+保险”模式。对参加渔业互保的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助;水产养殖主体向县内各金融机构新增加贷款用于生产的,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一年内的,给予贴息20BP,每个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1笔。

——完善用电用水政策。社会投资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

九、项目申报和验收

(二十四)项目申报。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前,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公示。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12月15日。

(二十五)资产审核。新增项目资产投资金额核算,以企业提供的投资原始凭证(包括购置设备、材料等有效票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第三方结算审核、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十六)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共同负责制,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县府办、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会审,会审结果予以公示。

十、附则

(二十七)项目涉及土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和“旱改水”项目区内“非粮化”项目、在公益林林地内未经批准擅自毁林经营的,不得依照本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非粮化项目指水稻、旱粮生产(含育种、种植、仓储、加工、农机服务、营销)之外的种植、养殖项目。但粮食生产与经济作物、粮食生产与生态养殖等项目轮作或共生的,不受此限。

(二十八)近三年内县以上财政扶持项目,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能享受本政策。近三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十九)村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该项目相关的内容,可用于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治理、村庄风貌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由所在乡镇(街道)监督管理完成验收后进行拨付。乡镇(街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过程中洁化、绿化、美化、序化项目建设等。

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奖励及补助项目,可按就高原则申报。除奖励款项外,同一建设内容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三十)本意见于**年*月*日起施行。《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三县委〔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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