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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1-109258 文号
成文日期2021-12-03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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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1022002685103H/2021-109258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 成文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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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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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讨论稿)

2021-12-03 14:30 来源:三门县科学技术局

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推三门裂变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根据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县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按首次认定奖励对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各类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 万元、20 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按省政府以及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强化科技研发项目支撑。每年征集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经第三方评审和实地考察后,设立不超过10个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第三方审计,根据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第一名30万元补助,每下降一个名次补助减少2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25%。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行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照税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部分研发费用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用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连续2R&D经费支出占比分别达到销售收入5%以上、4%以上、3%以上R&D经费支出比上年度正增长的企业,分别对其R&D经费占销售收入5%以上、4%以上、3%以上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企业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薪酬激励的比例不低于20%。(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加大科技开放合作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具体项目一事一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研发成果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4);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第二完成单位奖励1/2,第三完成单位奖励1/3,第四完成单位奖励1/4,第五完成单位奖励1/5,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从科技银行获得的新增贷款企业在全县范围内所有科技银行支付利息增量总额(较上一年)25%进行贴息,单个企业的年贴息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快推广科技创新券。企业或者个人创业者委托各类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研发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委托事务所申请发明专利(需提供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通知书),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助。委托符合规划的密炼中心开展橡胶密炼的,按每吨10元补贴技术加工服务费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九、引导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从事知识产权、高企培育、标准制定、智能化改造等各类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入驻三门湾科创广场,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当年房租全额减免、50%减免的优惠。鼓励科技中介为我县企业开展R&D经费归集服务,根据服务合同,其服务的单家企业年度R&D经费有效投入增量(较上一年)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2%给予奖励(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除外),单家企业产生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涉及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的,以企业确认为准。

十、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众创空间通过市级认定后,每年120元/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6万元(不超过租金实际支付金额的1/3),连续补助三年(第二年开始需通过绩效考评后实施)100元/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入驻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企业在孵期间年度销售额达到规上企业产值标准,按每家3万元奖励给众创空间;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10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入驻企业,在孵期间(不得超过3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众创空间

孵化器通过市级认定后,每年按60/㎡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不超过租金实际支付金额1/3),连续补助三年(第二年开始需通过绩效考评后实施);另按25/㎡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入企业,在孵期间达到规上企业标准,按每家10万元奖励给孵化器;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元、1万元奖励。孵化器每成功培育一家在新三板(科创板)挂牌、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新注册的入孵企业,在孵期间(不得超过3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后3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0%奖励给孵化器。

本政策自2020年  月  日(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原三政发〔2017〕68号、三政办发〔2017〕87号自本通知施行同时废止。企业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本政策所列奖励项目符合不同范围和层级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原有相关科技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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