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流通领域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监督抽查方案与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相关资料。
(三)从被抽检人销售柜台、门店等待销商品中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检验报告,对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监测时间
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
三、抽样、检测单位
我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产品(商品)类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
五、抽样领域:流通领域。
六、抽检产品(商品)名称、检验依据(评价规则)、计划批次
序号 | 产品(商品)名称 | 检测依据(评价规则) | 计划批次 | 备注 |
一次性塑料 餐饮具 |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 | 5 | ||
塑料购物袋 | GZ292708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188-2021 | 5 | ||
塑料垃圾袋 | GZ308201日用塑料制品(收纳类、清洁类、衣架类)360-2020 | |||
聚乙烯农用地膜 | GZ292101农(地)膜340-2020 | 3 |
七、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评价规则。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1.发现承检机构未实行抽检分离制度,转包检验任务或未经我局同意分包检验任务的,由承检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保存证据。
3.抽样时发现涉嫌存在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填写《三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违法行为记录表》,立即通知我局。
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先进行说服教育,告知拒检后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的,应当填写《三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记录表》,立即通知我局。
4.结果上报。本次监督抽查各承检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抽查结果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数据和有关规定材料,并将检验结果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产品检情分析报告应于检验报告出具后的20日内报送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5.被抽样产品(商品)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二)承检机构在执行计划前应当确认相关产品评价规则的有效性,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三)承检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科学制定抽样计划,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抽样人员自身安全;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通风报信。
我局将依法履职,按照监督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同时,我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计划内容。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