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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49K/2021-104709 文号
成文日期2021-12-02 发布机构县商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务信息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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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1022002685349K/2021-10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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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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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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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12-02 15:18 来源:县商务局浏览次数:


三门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对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行政检查《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三门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散装水泥企业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预拌混凝土、预拌对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检查;2、对于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的检查;3、对于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烦人建设工程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检查
2对企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检查《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第三款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三门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散装水泥企业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检查生产企业驾驶人培训记录;2、检查生产企业驾驶人聘用合同;3、检查生产专用车辆驾驶人是否持证
3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双随机监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门县商务局家庭服务机构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家庭服务机构应是否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3、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4、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加入商务部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5、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6家庭服务合同是否规范。7、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8、家政服务机构是否公开投诉监督电话。9、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10、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11、家政服务机构是否公开收费标准。12、家政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新办)、变更、遗失补办的双随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款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款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门县商务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真实。2、是否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合法。
5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双随机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门县商务局依法审批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有效。2、检查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注册登记相关业务。3、检查企业是否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拆解零部件行为。
6对餐饮企业的双随机检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三门县商务局餐饮经营者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餐饮经营者是否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2、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是否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3、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是否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4、餐饮经营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是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5、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6、发生突发事件时,是否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7、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是否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8、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是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是否通知投诉者。9、餐饮经营者是否设置最低消费。
7对美容美发企业的双随机检查《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三门县商务局美容美发经营者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2、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是否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3、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是否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4、经营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合同内容和退卡服务。5、规模发卡企业是否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是否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是否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的现象。6、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是否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是否已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等条款。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7、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是否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是否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是否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是否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是否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8、发卡企业是否存在发行单张记名卡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发卡企业发行的记名卡是否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是否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9、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发卡企业是否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是否只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现象。10、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是否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是否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发卡企业是否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是否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发卡企业是否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是否要求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是否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11、检查发卡企业的营业执照。12、检查发卡企业备案证书。13、检查发卡企业购卡章程。14、检查企业发卡管理制度。15、看其隶属的售卡企业是否12个月内3次受到行政处罚。16、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是否存在对其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现象。17、规模发卡企业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否安全运行。18、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是否违法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19、规模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20、规模发卡企业是否建立相应的系统运行维护保障机制。2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22、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否安全运行。23、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是否建立相应的系统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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