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记录
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调阅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簿,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外借、外传。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 管理人员对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及归还行政执法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调阅者要爱护行政执法档案,确保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并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局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