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并将其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三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关于做好2020年“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通知》(台亩均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在2018年制定的《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实施意见(2018年版)》(三政发〔2018〕43号)文件基础上,县经信局组织业务科室研讨制定《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并学习宁波市以及台州市内各县(市、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经各相关业务科室及班子领导多次讨论研究,于2020年9月酝酿起草了《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的初稿。2020年11月3日下午16:00,县府办牵头在县行政中心836会议室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参会单位包括: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人行三门县支行;11月1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反馈的相关建议,几经修改后形成本文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部分,调整评价范围。全县范围内工业用地上的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调整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规模以下企业调整为亩均税收为80%、亩均社保基金为20%。
第三部分,调整评价分类。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为优先发展类,占比20%;B类为提升发展类,占比60%;C类为调控帮扶类,占比17%;D类为倒逼整治类,占比3%。
第四部分,调整、补充部分评价分类标准。在评价过程中,结合企业目前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重新调整了升降档规则,对新进、优质、潜力等企业给予一定的保护和优待,对经营不善、资源占用较多但产出偏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及出租、租赁企业的评价规则,进一步促进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部分,调整分类评价的结果应用。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其中,A类企业100%返还土地使用税,B类企业返还80%土地使用税,C类企业可享受县级各类政策性补助按50%奖励,D类企业不得享受县级各项优惠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