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一)省市政策的调整。近几年省、市相继出台了收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对配套费在政策上做了调整。而我县城镇、集镇配套费征收最早执行的是浙价房﹝1997﹞209号文件和浙价房﹝2000﹞156号文件,距今已有24年。
(二)县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发生了变化。2018年8月,全县行政区域划分重新调整,规划区范围有所改变。
(三)为了规范行政收费行为。2002年以来,当时为了招商引资县政府包括各乡镇、园区以会议纪要、协议、领导签字等形式把配套费进行减免作为优惠条件,造成征收标准不一,违反了省市政策规定,必须加以规范。我县原先执行的文件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重新修订配套费制度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此次起草《通知》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为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配套费收取,对我县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采用先调研、后起草、再完善的总体思路,前期研究借鉴了三区、玉环等周边城市配套费的有益收费经验,在吸收县财政局、司法局等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7月28日,受戴县长的委托林泳主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减免对象、减免程序和征收环节等五方面内容,解决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
(一)征收范围。三门县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独立工矿区、独立选址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根据现行有效的各类规划确定。
(二)征收标准
1.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有关文件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住宅建筑、工业生产性项目:60元/M2;(2)非住宅建筑:80元/M2。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00﹞31号 浙价房﹝2000﹞156号)规定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征收,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1)住宅建筑、工业生产性项目:40元/M2;(2)非住宅建筑:60元/M2。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规定,台州市市政配套费住宅类收费标准为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为80-110元/平方米。根据《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不高于市政配套费80%的标准征收。市文件将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从非住宅类标准中转移到住宅类标准。我县采用了市文件标准。
2.2021年6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下发的文件中规定,我们将在现行的收费标准上按70%征收,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3.在原先的收费标准下,省、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减免农民建房配套费。
(三)减免对象
根据台政发〔2013〕4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十二种减免对象。其中第十条里面规定:工业企业建设多层生产性厂房项目,其第1层全额征收,第2层减半征收,3层以上(含第3层)全额免征。生产性厂房结构层高在8米(坡屋顶至结构净高7.9米)以上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征收。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工程筑面积计算和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文件中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结合我县实际,建议一般工业厂房结构层高在2.2m至8.00m及以下的,配套费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进行计收取。结构层高在8.0m以上的,不管建筑物有几层,配套费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5征收。
(四)减免程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收环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有关文件规定,坚持“谁审批、能收取”原则,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函告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负责收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配套费缴费证明材料,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的,应当督促缴费人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中规定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的工作。
理由是以下两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易产生遗漏现象:1、我县工业企业历史遗留补办项目。2、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的文件规定,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费收取建议
对于企业与乡镇(园区)已签订用地协议,并明确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或有会议纪要、抄告单、领导签字等形式要求减免配套费的,本着尊重历史、前后衔接、体现公平、讲求诚信的原则,分类明确收取标准。
(一)对于正在办理的14家企业,若有协议、会议纪要、领导签字或抄告单等,则建议按原约定进行收取。此次没有申报的企业,如有类似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二)对工业企业历史遗留补办项目,有第一条所列情形的,
按原约定收取。没有约定的,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收费。
(三)自政策出台之日起,所有项目都按新政策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