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三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三门县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三门县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
三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住所为三门县海游街道滨海大道2号(总工会大楼一楼)。
第三条 矛调中心是经中共三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矛调中心开办资金27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矛调中心宗旨:不忘初心,为民解忧。
第六条 矛调中心业务范围:统筹群众矛盾纠纷化解,设立集矛盾化解、诉讼服务、信息指挥为一体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完善信访和纠纷机制,努力实现群众信访和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
第七条 矛调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
第八条 矛调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三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矛调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矛调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矛调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核准)矛调中心章程草案;
(三)监督矛调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矛调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矛调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矛调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矛调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矛调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矛调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矛调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矛调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矛调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矛调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矛调中心宗旨,维护矛调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矛调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矛调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矛调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矛调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矛调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矛调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矛调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矛调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矛调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矛调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矛调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矛调中心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矛调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兼职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矛调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机关指示、要求和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讨论决定本中心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目标及实施方案;
(三)根据上级机关意见,研究、决定、通报人事事宜;
(四)讨论决定本中心的行政福利和奖惩事宜;
(五)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矛调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矛调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协调科。负责中心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评价。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承担进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各单位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各类案件(矛盾纠纷)督办催办等工作。
(二)信息研判科。负责全县12345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协同做好与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等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业务协同、协调指挥,加强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安全工作。强化对信息数据的管理和运用,建立完善信息受理、流转、处理、反馈一体化指挥处置的科学流程。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做好预测预警、分析研判、跟踪督办、反馈报送,并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做好全科网格工作。
(三)业务指导科。负责中心事件受理、办理、反馈、回访和评价等工作。协调各进驻部门做好事件流转处置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调做好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协调做好民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协助基层做好一般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进纠纷化解“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协同做好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专业、行业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矛调中心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矛调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矛调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会议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职工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知情权,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共决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决定权,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选举权,对领导干部的选举权。
监督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矛调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矛调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矛调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一条 矛调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矛调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矛调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矛调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矛调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矛调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矛调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矛调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矛调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班子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矛调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矛调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矛调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矛调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班子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中共三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按机构编制规定程序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中共三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按机构编制规定程序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矛调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矛调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矛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矛调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三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