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三门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三门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运中心)住所为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
第三条 公运中心是经中共三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由三门县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运中心开办资金458万元,由原省公路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公运中心宗旨: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供管理保障。
第六条 公运中心业务范围:公路养护管理和技术指导,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公路建设项目,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及市场运行监测的行政辅助工作,公路与道路运输生态环保、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智慧公路建设的行政辅助工作,公路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专项规划编制等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第七条 公运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公运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三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运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公运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公运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公运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公运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二)提出公运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公运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股长、站长;
(四)审核(核准)公运中心章程草案;
(五)监督公运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支持公运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公运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公运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公运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公运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公运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运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公运中心宗旨,维护公运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四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公运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六条 公运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公运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公运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公运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公运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运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运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本中心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二)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及其建设方案,包括每年度被上级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有利于提升区域战略优势、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交通领域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迁建等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大型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事关我中心的重要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行为;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内容包括: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事件处置和预防等;涉及重大疫情、安全事件处置及相关防范等;涉及社会治安、信访稳定、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落实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一次性5千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日用品购置、重大活动及会议经费开支等资金支付,及其他日常经费单项一次性5千元以上开支;涉及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计划;突发事件和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其他综合监督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安排使用。
(五)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流程:
(一)准备材料。承办股室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综合股提交规范化的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主要包括《上会集体研究事项类项目登记表》、《上会集体研究支出类项目登记表》等,并附有相关情况说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等材料。多个事项同时研究时,实行“一事一报”。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应急事项、期限紧迫的事项除外。确实无法当面送达的,可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人员到场。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领导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班子领导,特殊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出席人员应达到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待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主任(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取得同意。
(四)充分讨论。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会议内容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五)做出决策。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公运中心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六)组织实施。有关事项经会议决策后,承办股室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公运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6个,派出机构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股。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党建、文秘、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建设和财务预算、审计、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公路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研究及行业规范、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事务性工作。
(二)安全应急股。承担公路与道路运输领域应急体系建设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管理和交通战备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管理和综治维稳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调查、处置重安全事故。
(三)工程股。承担编报全县普通国省道、县道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全县普通国省道、县道公路养护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指路体系建设工作。按要求提出交通建设有关领域投资计划建议。承担公路项目技术审查、工程交(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智慧公路建设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公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监测、评估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超限运输及许可审批的技术性工作。协助公路路产确权的行政辅助工作。
(四)养护股。承担全县普通国省道、县道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督促桥隧日常养护、维护工作。承担公路路域环境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县公路统计和交通状况调查、分析工作。承担公路专项规划编制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督促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路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组织实施的行政辅助工作
(五)道路运输股。承担客运、货运、出租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客货运出租车领域市场运行监测、服务质量监测、评估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行业转型升级、新业态研究、客运智慧运输体系、城乡客运一体化、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及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统筹发展工作。承担全县节假日、紧急道路旅客运输、指令性运输行政辅助工作。协助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公路物流发展,承担货运行业降本增效推进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客货运、出租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或备案审核等行政辅助工作。
(六)驾培与维修股。承担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行业服务质量监测、评估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及相关从业资格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维修经营备案审核行政辅助工作。
(七)设海游、海润、健跳、浦坝港4个工作站负责辖区范围内公路与道路运输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运中心设置工会,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运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全体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公运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公运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大会由班子成员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中总结、年度计划等重要工作汇报。职工干部岗位任职、晋升等进行民主推荐。
(二)对单位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单位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运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运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公运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运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公运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运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公运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班子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公运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公运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运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出现终止情形,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及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并正式发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运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公运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公运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公运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三门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