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部门信息公开 >> 县农业农村局 >> 应急管理
索引号11331022MB0N95354Y/2021-103733 文号
成文日期2021-09-28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应急管理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MB0N95354Y/2021-10373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1-09-28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三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10-12 15:26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切实维护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县指挥部制定《三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1年9月28

 

 

三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3 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5.2 疫情确认

5.3 应急响应

5.4 安全防护

5.5 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奖励

6.3 责任

6.4 补偿

6.5 怃恤与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求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监督检查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 管理与更新

8.3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三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调动行政和技术等资源,采取严格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保护人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县城乡经济正常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

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小损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通知》的要求,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指挥长: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局、县公安局、县监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武警部队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参与对疫点、疫区内染疫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染疫及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染疫及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进行预算并报告政府及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配合县指挥部组织成立县级专家组,负责提出疫情的临床诊断、免疫接种、染疫及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性技术措施,并指导编印各种宣传资料。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部门: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和协调,涉及县内疫情的相关报道,要按照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加强正面报道及有关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经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和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临时动物监督检查站的工作。

县监: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负责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监测技术交流合作,一旦发现人感染人畜共患病,立即向县政府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商务局: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查处非法屠宰行为。负责对动物及产品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发生疫情时,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相关场所,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相关药品、医疗机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武警部队:协助、支援执行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任务。

2.1.2 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收集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预案演练;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聘请兽医传染病学、临床兽医学、法学、人畜共患病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后期评估;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查,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人间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和 一般(Ⅳ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4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及多数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及周边有5县市区(含本,下同)或8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6个以上乡镇(街道或者10个以上疫点或者4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及全国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④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乡镇(街道2个以上5个以下村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及全国4个以上9个以下市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②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③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 监测体系:县畜牧兽医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县畜牧兽医按规定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1.2 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4.1.3 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畜牧兽医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生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县农业农村局与各乡镇(街道)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消毒、强制免疫等措施,预防突发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政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疫情确认

5.2.1临床确认。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特征进行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发生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时,一次性扑杀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猪5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60头以上、禽1000只以上的,要报请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到场勘验;一次性扑杀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禽5000只以上的,要报请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到场勘验。

5.2.2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畜牧兽医要立即采取病料,送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5.2.3国家确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

5.3 应急响应

5.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组织、领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3.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政府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5.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政府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5.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3.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3.6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4.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业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易感动物极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技术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2奖励

县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怃恤与补助

对因参加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乡镇(街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怃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求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健康、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疾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7.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2.7 技术保障

1)农业部指定的有关实验室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最终诊断确认单位。

2)建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并为指挥部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3)动物疫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构建分布于全县不同养殖区域、不同品种的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服务机构、屠宰加工检疫点的动物疫病监测点(哨卡)的动物疫病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定期对网格系统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7.2.8 人员保障

乡镇(街道)要建立10人以上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主要任务是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3 监督检查

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县和各乡镇(街道)目标管理,建立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定期对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等先进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县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徐世钊指挥长

三门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1928日印发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