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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申请孤儿、困境儿童指南

2021-01-07 08:51 来源:县民政局

三门县申请孤儿、困境儿童指南

什么是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什么是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以上定义出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

 

在我县,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可申请基本生活费补助

1、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弃养、服刑、重病、重残造成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因失踪或弃养、服刑(戒毒)、重残、重病等原因造成父母没有抚养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儿童。

4、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智力、精神三级四级儿童。

以上所称重病参考《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保障年度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20类疾病

 

我县对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并实行分类

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0%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确定。

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确定。

 

如何申请基本生活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儿童可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发放。

 

公民发现或捡到弃婴(儿童)怎么办?

    公民发现或捡到弃婴(儿童)的,第一时间向所辖村居(社区)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或处理。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可依法提出收养申请。

 

           三门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  电话83301213

 

  

一、申请困境儿童需提供材料

困境儿童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三门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本人全家户口簿复印件(整本)、监护人全家户口簿复印件(整本)、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农村信用社)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父母死亡子女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证明;

4.父母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有效复印件;

5. 父母戒毒子女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本人或父母重残(一、二级)的,本人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应提交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应对二代残疾证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上交);

7.本人或父母重病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8.低保证复印件(低保对象提供)。

9.年满18周岁还在读书的应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民政局。

 

 

二、申请孤儿需提供的材料:

福利机构孤儿的申请,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相关资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的申请,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2、孤儿照片和身份确认复印件

3、扶养人相关资料。

4、监护协议书等材料。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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