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本标准为指导标准。一是各类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种养殖物及各类地上附着物品种繁多,无法逐一列明,指导标准参考台州市区补偿物品种分类以及我县历年重点项目政策处理品种分类制定;二是保持我县历年政策处理标准的延续性,指导标准采用价格区间,历年政策处理定额标准包含在指导标准区间范围内,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延续历年个重点工程补偿标准的有效性。
(二)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范围。本指导标准所指的地上附着物包含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时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各类建筑物,以及农业生产设施等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含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各类种植物、水产养殖物。
(三)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及指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包括住宅或非住宅用房价值、房屋装修物、搬迁费、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及其装修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实际价值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坐落位置、权属性质、新旧程度、房屋结构、装修情况等因素,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2、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户计算,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水电燃气电话网络电视等迁移的费用和损失,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每户给予1200-3000元补偿。
3、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征地区域周边房租因素,每户给予每月每平方6-12元补偿。临时安置期限参照三政办发〔2017〕73号执行。
4、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和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及其需要迁移的物品数量等实际情况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
5、前述各项补偿的执行标准根据征收地块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原则上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按照重置成本法,结合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规格、新旧等因素,评估补偿标准低于指导标准下限的按指导标准下限补偿,评估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标准上限。(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
(五)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指导标准。原则上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根据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征地公告时市场行情评估。评估价格低于指导标准下限的按指导标准下限补偿;除古树珍稀名木、“名特优新”等特殊作物外,评估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标准上限。(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足额补偿后,原所有者应在一月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由补偿方统一处置。林木一般按照砍伐处理,砍伐后的木材由原所有者处置;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六)明确有以下情况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种植密度超过正常标准的部分;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七)设置保底条款:本指导标准及其附件中尚未明确列出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中相近的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或未经评估直接采取标准上限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起草过程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委托第三方协作单位及专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收集整理三门县历年重点项目征地政策处理文件以及周边县市补偿标准等相关资料、拟定工作方案、开展外业调查等;参考上虞、龙游、常山、台州市区、仙居等地标准测算情况,结合三门县征地政策处理实际情况,草拟了《标准》(讨论稿);8月21日专题召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征询意见会议,发放征询意见表,根据各乡镇(街道)反馈意见,修改调整指导标准;8月24日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经乡镇(街道)确认,8月25日召开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标准》听证会。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审稿)》经听证会后已专题向姜县长专题汇报《标准》起草背景、测算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听证情况。最终根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的建议,修改完善。
解读机关: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李晖
联系电话:83318660
附件1
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围墙 | 三合土 | 元/平方米 | 10-30 | 按内外墙粉刷情况分别增加10元/平方米,地下基础部分不另计。 | |
砖、石砌围墙 | 30-80 | ||||
铁艺围墙 | 100-120 | ||||
水泥路面、水泥地 | 元/平方米 | 20-60 | |||
畜禽舍、 设施农业管理房 | 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 | 200-300 | ||
砖木结构 | 元/平方米 | 120-200 | |||
简易结构 | 元/平方米 | 50-120 | |||
蔬菜大棚 | 铁架大棚 | 元/亩 | 3500-4500 | ||
竹架大棚 | 元/亩 | 1000-2500 | |||
水渠 | 石砌水渠 | 元/平方米 | 60-80 | 按砌体侧面积计算 | |
砖砌水渠 | 元/平方米 | 50-80 | |||
U形渠 | 元/平方米 | 30-60 | |||
现浇水渠 | 元/平方米 | 70-90 | |||
水池 | 石砌水池 | 元/立方米 | 240-300 | ||
砖砌水池 | 元/立方米 | 200-300 | |||
现浇水池 | 元/立方米 | 250-350 | |||
养殖塘 | 建塘费 | 元/亩 | 2000-3500 | ||
坟墓 | 迁移费 | 元/穴 | 800-1200 |
附件2
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指导标准(一)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单年生粮油作物
| 元/亩 | 1000-1500 | 含水稻、油菜、大麦、小麦、番薯、芝麻、玉米等单年生粮油作物。 | ||
速生性蔬菜 | 露天 | 元/亩 | 1000-1500 | ||
大棚 | 元/亩 | 1500-3000 | |||
其它经济作物 | 露天 | 元/亩 | 1500-2500 | 含草莓、瓜类、甘蔗等。 | |
大棚 | 元/亩 | 2000-10000 | |||
林木 | 成片林木 | 元/亩 | 2000-3500 | 古树珍稀名木、“名特优新”等特殊作物按实评估确定 | |
胸径小于5cm | 元/株 | 2-20 | |||
胸径5-10cm | 元/株 | 25-45 | |||
胸径11-20cm | 元/株 | 50-80 | |||
胸径大于20cm | 元/株 | 90-200 | |||
毛竹 | 成片毛竹 | 元/亩 | 2000-4500 | ||
零星毛竹 | 元/株 | 3-15 | |||
杂竹 | 元/株 | 0.5-5 | |||
覆盆子 | 成片覆盆子 | 元/亩 | 2000-3500 | ||
零星覆盆子 | 元/从 | 20-35 | |||
茶园 | 元/亩 | 2000-4000 | |||
桑园 | 元/亩 | 1500-3000 | |||
水产养殖 | 淡水养殖 | 元/亩 | 600-3000 | ||
海水养殖 | 元/亩 | 1500-5000 |
说明:1、胸径指树木离地面1.3米的直径;
2、所有养殖产品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公告发布时调查的塘内养殖物,由养殖户自行捕捞后,根据养殖品种、养殖程度等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指导标准(二)
类别 | 规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最高补偿价 (万元/亩) | 参考种植密度 |
葡萄 | 盛果期(4年以上) | 50-60 | 1.3 | 最佳种植密度为180-220株/亩。 |
初果期(2-3年) | 30-40 | 0.9 | ||
幼龄期(1年) | 4-20 | 0.4 | ||
桃树 | 盛果期(5年以上) | 130-250 | 1.2 | 最佳种植密度为 45-50株/亩。 |
初果期(3-4年) | 60-120 | 0.6 | ||
幼龄期(1-2年) | 4-60 | 0.3 | ||
柑桔 | 盛果期(9年以上) | 110-180 | 1.2 | 最佳种植密度为 60-70株/亩。 |
初果期(4-8年) | 60-100 | 0.7 | ||
幼龄期(1-3年) | 4-40 | 0.3 | ||
枇杷 | 盛果期(8年以上) | 140-200 | 1.2 | 最佳种植密度为 55-60株/亩。 |
初果期(3-7年) | 60-130 | 0.8 | ||
幼龄期(1-2年) | 4-50 | 0.3 | ||
杨梅 | 盛果期(10年以上) | 260-450 | 1.3 | 最佳种植密度为 25-30株/亩。 |
初果期(5-9年) | 130-250 | 0.7 | ||
幼龄期(1-4年) | 4-100 | 0.3 | ||
李树、梨树等 | 盛果期(5年以上) | 130-250 | 1.2 | 最佳密度为 45-50株/亩。 |
初果期(3-4年) | 60-120 | 0.6 | ||
幼龄期(1-2年) | 4-60 | 0.3 |
说明:
1、各类果树补偿以单株计算,根据种植密度、品种、树龄、管护程度、长势长相、果实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各阶段的最高标准。
2、本表未包含的果树补偿指导价格可以参照本表类似果树补偿标准,也可以另行按实评估补偿;
3、名优品种果木按实际评估确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