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海塘加固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三门县海塘加固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塘安全事关全县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海塘加固是有效提高海塘防洪(御潮)能力,同时也是提高区域防灾减灾能力、保护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为做好全县海塘加固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海塘加固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专门成立推进组,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包括:(1)征借地(含养殖塘土地、附属设施用地、取土用地、弃渣用地、临时用地)。(2)建(构)筑物拆迁(含房屋拆迁和安置、其它建(构)筑物拆迁)。(3)果树苗木、青苗、养殖物的清理和养殖设施的处置。(4)施工中涉及本辖区的工作协调和环境整治。(5)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杆线迁移、特殊物的处置和其它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政策处理的前期摸底、测量放样、分类汇总、数据提供、签订合同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沿线各行政村两委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政策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在任务书范围内的,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若有结余,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项目后续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费包干范围,包括征地(养殖塘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果树苗木、青苗补偿费,养殖物及养殖设施补偿费,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等。以定界红线内的实际征迁数量,按统一补偿标准核算包干总额。
因工程或征迁需要(含未列入项目测算的),扩大征迁安置范围而增加费用,经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按实追加。
第八条 包干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根据各乡镇工作进度按需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包干、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管好用好征迁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政策处理补偿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征迁资金的监管,及时开展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督促整改。
第四章 土地征收
第十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根据《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发〔2020〕9号)。征地补偿费在征地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果树苗木、青苗等地面附着物,根据类别,按规定的标准或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3)。
第十二条 养殖塘(含塘闸)、滩涂使用权、外海围塘等设施和养殖物的补偿,根据类别,按规定的标准或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借用土地的补偿费(借地补偿费),水田、园地、旱地每年每亩按2500元补偿;林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每亩按1800元补偿。补偿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超过一年不足二年按二年补偿,并押复耕保证金(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租借土地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拆除临时建筑物,临时借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原主,并增付一年借地补偿费,方可退还复耕保证金。
第十四条 沿线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边角地无法耕种(或养殖)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房屋征收
第十五条 工程沿线涉及的企业、养殖塘管理用房征迁工作按管辖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考虑安置用地。被征收房、房屋附属物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为确保拆建户在拆建中的人身安全,相关乡镇(街道)为拆建户办理拆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相关乡镇(街道)凭票据向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工程沿线涉及到的违章、违法建筑,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无条件拆除,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六章 杆线迁移
第十八条 沿线涉及通讯杆线、广播电视杆线、电力杆线以及供水管道等设施的迁移,按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要求的期限,分别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期完成迁移工作,其迁移的损失,给予材料费补助。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考核
第十九条 由于征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沿线村两委应顾全大局,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按时做好征迁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对于阻挠和拖延重点工程建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海塘加固工程建设期间,将项目的政策处理等工作纳入县对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相关乡镇以及相关部门征迁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争先进位的氛围。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全力做好海塘加固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对一些工作表现突出的乡镇和村集体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门县各乡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2.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3.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滩涂使用权、养殖塘和养殖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三门县各乡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级别 | 区片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 ||
乡镇 (街道) | 分布范围 | 一类 | 二类 | |
一级 | 海游街道 | 石岩村、新场村、城东村、城西村、松门村、湘山村、城北村、丹峰村、城中村、港北村、悬渚村(亭游溪以西范围) | 6.0 | 3.6 |
海润街道 | 晏站村 | |||
二级 | 海游街道 | 港溪村、后郭村、金叶村、前郭村、善岙蒋村、善岙杨村、上坑村、下坑村、下谢村、祥和村、小坑村、悬渚村(亭游溪以东范围) | 5.2 | 3.2 |
海润街道 | 涛头村、王家村、滨海村、潺岙村、祁家村、上枫坑村、下枫坑村 | |||
沙柳街道 | 沙柳村、溪头杨村、坎头杨村、青叶村、石马林村(原前店村、华山村、上岙村) | |||
珠岙镇 | 铺岩村、溪东村、娄坑村、岭口村、岭里村(原岭里村)、西陈村(原西陈村)、祥里村、珠岙村、胡周村、石马村(原石马村)、下洋村、樟树下村、枫马岭村(原后辽丁村、里塘村)、金湖洋村、坎头岙村、独山村、双楼村、高枧村、梅坑村、黄坦洋村(原岙坑村、后畈村)、语溪村(原陈岙村、隔水村)、桥下村、吴岙村、东谢村、清湖村、仙人峽村、珠萃屏村、桐岩李村 | |||
亭旁镇 | 石头岙村、下路朱村、岙楼村、任家村、杨家村(原杨家村)、包家村、狮岭村、叶家庄村、山根邵村、马村、邵下村、邵上村、前楼村、上卢村(原上卢村) | |||
花桥镇 | 花桥村、上宅村、两头门村、寺前村、下洋毛村 | |||
健跳镇 | 健农村、峧头村(原峧头村)、下街村(原下街村)、中街村(原中街村)、上街村、双港村(原马庄村)、琴江村、健渔村 | |||
蛇蟠乡 | 黄泥洞村 | |||
浦坝港镇 | 小雄村、泗淋村(原泗淋村)、东浦村、西浦村、三角塘村(原海山村、三角塘村) | |||
三级 | 一级、二级区片以外其他区块 | 4.8 | 2.9 |
附件2
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盛产果树 | 株 |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枣、柿、梨、板栗等每株120元 | ||
初产果树 | 株 |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枣、柿、梨、板栗等每株60元 | ||
幼龄果树 | 株 | 7元(当年每株4元) | 每亩不超过1000元 | |
茶园 | 亩 | 2000元 | ||
桑园 | 亩 | 1500元 | ||
毛竹 | 株 | 3元 | ||
杂竹 | 株 | 0.5元 | ||
树 | 胸径3- 5cm | 株 | 2元 | |
胸径6- 10cm | 株 | 5元 | ||
胸径11-20cm | 株 | 8元 | ||
胸径21cm以上 | 株 | 10元 | ||
果 | 嫁接苗 | 株 | 0.5元,每亩不超过2500元 | |
花卉苗木、名贵苗木、大树等,需要移植的,按实际评估确定 |
附件3
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太阳能热水器安拆补助费 | 台 | 300 | 含空气源热水器。电、液化 | |||
不锈钢水箱安拆补助费 | 个 | 100 | ||||
空调安拆补助费 | 台 | 200 | ||||
自来水转迁补助 | 户 | 200 | 含一管插地抽水器 | |||
一户一表转迁补助费 | 户 | 150 | 指生活用电用户 | |||
电话移机补助费 | 门 | 108 | ||||
宽带转迁补助费 | 端口 | 208 | ||||
有线电视转迁补助费 | 户 | 100 | ||||
围墙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天井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粪坑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水井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鸭棚、管理用房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蔬菜棚、葡萄架、大棚等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青苗补偿 | 粮食作物 | 亩 | 1000 | |||
经济作物 | 亩 | 1000-1500 | 速生性蔬菜 | |||
1500-2500 | 其他经济作物 |
附件4
滩涂使用权、养殖塘和养殖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种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养殖塘 (种改养) | 建塘费 | 亩 | 2200 |
淡水养殖 (养殖物) | 虾或鱼 | 亩 | 600- 900 |
海水围塘养殖 (养殖物) | 青蟹、虾养殖 | 亩 | 1500- 2000 |
蛏、泥蚶养殖 (按实养面积计算) | 亩 | 2000- 3000 | |
外海围塘 | 围塘费按评估价格补偿 | ||
收回滩涂使用权补偿 | 按海城使用权面积每亩0.5万元为基数,并按每年10%乘使用权剩余年限计,养殖设施补偿按实际评估确定:青苗养殖物按800-1000元/亩补偿。 | ||
出海涵闸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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