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1-105394 文号
成文日期2021-12-0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三门县政府公开政策文件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1-10539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2-0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2020-03-26 14:51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家保密局及级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 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 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 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 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