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三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及《三门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和由此引发防御工程设施出现险情,以及各类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防御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3)科学防御,保障安全。及时预报洪涝台旱灾害影响范围,认真分析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调度,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注重基层,网格管理。坚持防洪涝台旱灾害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覆盖的方针;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防洪涝、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能力。
1。6 防御重点
(1)水库、海塘、江堤、涵闸和重要山塘等水利工程保安。
(2)渔船、无动力船舶、营运船舶等各类船只安全避风。
(3)海水养殖、滩涂作业、危旧房、在建建筑工地、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4)流域洪水、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5)主城区涝片、新城涝片、健跳港北岸涝片、健跳港南岸涝片、浦坝港北岸涝片、浦坝港南岸涝片、花桥涝片和洞港平原涝片等及各乡镇(街道)低洼地段的防洪排涝。
(6)乡镇(街道)及县城的地下空间、设施的防洪排涝。
(7)危化企业、粮食储库的保安。
(8)旅游景区景点、涉海休闲、农家乐等设施防御和游客安全。
(9)重要交通道路、跨海跨河桥梁及电力、通信设施的安全。
(10)避灾场所、避风港的安全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2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的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水利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及县人武部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县级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县防指成员组成名单及主要职责详见附件,名单或职责若有调整,由县防指发文公布。
防指各成员单位须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县防指防汛防台抗旱联络员,人员若有调整须在一周内书面报县防指办。
2.3 县防指日常办事机构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为县防指常设机构,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县防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与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4 县防指应急办事机构
县防指设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组,负责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工作,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工作组、监测预报和风险管控组、陆上抢险救灾组、海上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均设AB岗。
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情况,梯次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启动Ⅳ级、Ⅲ级响应时,县防指部分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驻县防指;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县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与县防指办保持密切联系。每年3月底前,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应将参加工作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职务及专业岗位等信息报县防指办。
2.4.1 综合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委办、县府办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掌握全面信息,做好领导参谋。按预案执行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会议材料的准备,防御通知、领导讲话稿、新闻发布通稿的起草;收集整理并上报防汛防台抗旱动态信息,防汛防台抗旱总结、汇报材料的编写。督导防汛防台抗旱纪律执行情况。接待上级检(督)查组。
2.4.2 监测预报与风险管控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三门海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洪涝台旱灾害期间气象、水文、地质灾害、内涝、海浪、风暴潮、工情、灾情等公众预警信息的监测、预报、预警、研判、提示、管控工作。启动Ⅲ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负责人集中到县防指办公。
2.4.3 陆上抢险救灾组
(1)人员避险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要职责:研判风险因素、确定转移范围与转移对象类别,协助地方做好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密切监视地质灾害点、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动态,按照预案随时启动巡查、预警、人员转移程序;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方案。
(2)城镇防涝组
组长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成员单位:县建设局、县水利局。
主要职责:负责城镇排涝工作,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高杆灯、地下停车场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做好低洼区、地下设施、公共设施与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应急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指导危房防风安全措施。
(3)突击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全面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准备,遇有突发灾情,迅速集结抢险队伍随时待命,执行“急、难、险、重”的突击任务。
(4)综合抢险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电信三门分公司、移动三门分公司、联通三门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
2.4.4 海上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三门海事处
成员单位: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海上船只、港区船只、水上无动力船只的避风管理,以及船只遇险救援,协助地方做好船上人员保安和应急撤离,协助地方做好海水养殖户的安全转移。
2.4.5 宣传报道组
(1)领导动态组
组长单位:县委办、县府办。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洪涝台旱灾情期间,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队督查、部署防御工作,上级防指或领导来我县指导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及相关新闻报道。
(2)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救灾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协调和接待;协助发布汛情、灾情、险情等预警信息;编辑防汛防台抗旱录像专辑。
(3)舆情监测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的正面宣传。
2.4.6 专家指导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电力公司等部门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工程险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提供技术支撑,辅助指挥决策。
2.4.7 后勤保障组
(1)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县防指成员单位值班人员、上级督查人员接待等后勤保障,抢险救灾资金的拨付等。
(2)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道路畅通的保障,负责落实县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物资运送等车辆保障等。
(3)救灾与民生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及调运等的保障。负责民生物资应急保障。
(4)电力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电力公司、县经信局。
成员单位:电信三门分公司、移动三门分公司、联通三门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电力系统、会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监视系统等防汛组织指挥系统的保障。
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在本单位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准备,随时接受县防指的命令。
2.5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5.1 乡镇(街道)防指组成
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指),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防指成员由乡镇(街道)各片、办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乡镇(街道)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本乡镇(街道)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抢险救灾的前沿组织指挥,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具体执行者。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指令,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各自为战,组织指挥各村、各居民区、各企事业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5.2 乡镇(街道)防指办事机构
乡镇(街道)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汛办)和应急工作组,分别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可包括:综合组、巡查监测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
2.6 村居(社区)防汛防旱领导小组
村居(社区)委会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任防汛防台工作组组长。负责本村居(社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服从上级防汛防台抗旱统一部署,组织各类抢险机动队、巡逻队,进行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
2.7 企业、社会法人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
企业、社会法人和有关设施管理单位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上级防指及主管部门指令和要求,负责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机动小分队、巡逻队等,进行企业自身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等安全管理。
2.8 责任区网格
乡镇(街道)防指组织村居(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对重点防汛防台对象划定责任区网格,落实专人负责防汛防台工作。按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山洪与地质灾害点、危(旧)房、公路危险区、低洼易老区、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桥、农家乐、旅游景区(点)、避灾安置场所(点)、宗教庙宇、临时工棚等划分责任区网格,并落实相关防汛防台工作责任人,负责相应责任区网格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与风险管控
3.1 预报预警职责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县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县防指。
(1)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部门与县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雨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
(2)水文监测、水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监测预警: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县级向村居(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3)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负责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4)城市内涝监测: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5)道路(公路)监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县级公路的监测和预报;县公安局负责城区道路监测和预报;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及其他道路的塌方监测和预报;高速公路、铁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和预报。
(6)卫生防疫监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
(7)舆情监测: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网络舆情监测。
(8)其他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3.2 预报预警制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和报告制度。县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部门每日两次,水利部门每日一次向县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四下午分别以书面形式报送前7天天气、水雨情等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旱情发生后,县防指及时将旱情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告。旱情初露时,每10天上报一次,旱情较大时每3天上报一次,旱情重大时,每天上报一次。
3.3 风险识别管控
3.3.1 风险识别
在汛期,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县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3.3.2 风险提示
在灾害天气来临前,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执法局、三门海事处等部门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县防指。由县防指统一向有乡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3.3.3 风险管控
有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县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管控措施,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4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洋面上有热带风暴生成,县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消息,预报可能影响我县;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
(2)某区域出现1小时达40毫米、3小时达60毫米以上,且预报仍有暴雨;全县24小时面雨量达50—100毫米,并可能持续。
(3)预报沿海潮位(健跳站)将达4.2米以上(85黄海高程,下同)
(4)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报我县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5)全县小(一)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0%-50%。
4.2 较大(Ⅲ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预报在福州以北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县沿海北上,将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
(2)多个区域出现1小时达60毫米、3小时达120毫米以上,且降雨在持续;或全县24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预报仍持续暴雨。
(3)沿海将发生风暴潮,健跳站潮位将达4.5米以上。
(4)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报我县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5)全县小(一)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0%-40%。
(1)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在福建北部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县沿海北上,将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
(2)某区域出现1小时达100毫米、3小时达150毫米以上,且暴雨仍在继续;全县24小时面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未来仍有暴雨。
(3)沿海将发生风暴潮,健跳站潮位将达4.8米以上。
(4)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县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5)全县小(一)型水库平均蓄水率20%-30%。
4.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未来12—24小时内可能在浙中南沿海登陆,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县。
(3)沿海将发生风暴潮,健跳站潮位将达5.1米以上;
(4)预报我省受影响岸段和海域同时达到风暴潮和海浪红色预警级别;
(5)全县小(一)型水库平均蓄水率20%以下。
5 应急响应
5.1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政府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级别。响应等级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应在社区、学校、街道、宾馆等各类公共场合悬挂响应的等级标识。
5.1.1 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台州三门海事处等部门参加。
(2)县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县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结果。
(5)县水利局每天不少于1次,当发生降雨引起应急响应行动时,每天6时、12时、18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
(6)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或前一日21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8)县防指办副主任进岗值班。各级防汛防台责任人进岗到位,安排值班、巡查、抽查、预警、预泄、预案等预备工作。出海船只进港避风、在外船只逐一联系,就近避风,进入安全区,加固无动力船只。组织农业抢收抢种,储备必要的防台风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海上、岛上、船上、沿海的淘小海人员、游客、施工作业人员注意安全防范与疏散。人员避险组各相关单位人员进驻县防指集中办公。
5.1.2 较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台州三门海事处等部门参加。
(2)县防指副指挥值班,县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视情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
(3)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结果。
(4)县水利局每天不少于2次,当发生降雨引起应急响应行动时,至少每4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是否加密频次视实际情况确定。
(5)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事处、气象局等部门派员驻县防指值班。
(6)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8)海塘外的全部人员,赤膊塘、非标准海塘内、可能出险的海塘内及其他危险地带的人员撤离转移。海涂养殖、造船企业、海上施工作业等危险地带的人员,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撤离转移。存在安全隐患水库下游的人员撤离转移。逐一检查落实无动力船只、危化企业、危化品等重要设施的保安措施。停止一切工地施工、景点旅游和水上活动,备用发电机到位,加固行道树,广告牌卸载,疏通排水沟渠管道。
5.1.3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事处等部门参加。
(2)县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县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4)县防指副指挥值班,各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县防指。
(5)县防指派驻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防台工作。
(6)县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监测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结果。
(7)县水利局至少每3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是否加密频次视实际情况确定。
(9)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11)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考验的新建房屋(调查属较差、差等级的房屋)内的人员和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撤离转移。广播电视滚动播报台风信息和防台知识,台风动态短信不间断,居民停止外出,收回户外悬挂物件,加固紧门窗、棚架。机关、事业单位除有防台风任务以外的人员实施放假措施,停止一切与防台无关的会议、集会、大型活动。相关部门决定停课、停运、停工、停市的具体要求,工人疏散,学生回家,商店、餐馆、农家乐、教堂、文化休闲场所关门停止营业,抢险器械物资准备就位,医生、应急专家待命。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留校师生,低洼区、地下室易受洪水围困的人员撤离转移。
5.1.4 重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三门海事处等部门参加。
(2)县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发展态势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县防指指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县长发布电视讲话进行全民总动员。
(4)县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领工作组或专家组到各乡镇(街道)和重点单位进行防台工作检查指导。
(6)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坐镇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全面启动。
(7)县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监测预报结果,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短临降水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县水利局至少每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必要时随时提供水情分析结果。
(9)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灾害影响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2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
(11)沿海地区、迎风坡的居民撤离转移,根据沿海不同风暴潮预报值,沿海要扩大转移可能出现新险情的相应人员。根据雨量、潮位预报值,决定沿海、沿河、水库下游受威胁村庄、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的撤离。广播电视台不间断播放县长全民动员电视讲话和防台风知识,宣传车上街,警力巡街对街道道路实行管制和警戒。保安物业对住宅小区、园区、厂区等进行巡逻,村居社区组织干部和志愿者巡逻。防汛抢险突击人员及时撤退到安全地方待命。
5.2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5.2.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轻旱)
(1)当出现旱情Ⅳ级事件时,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Ⅳ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旱情信息和关于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2)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水利、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县环境有限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办应及时汇总水情、雨情、旱情信息,掌握旱情发展趋势,适时提请防指组织会商,加强旱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
(4)县气象、水利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信息,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上报县防指。
(5)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生活用水、后生产用水,先用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进行水资源调度和管理;组织对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6)做好灌溉渠道的清淤和防渗工作,及时启用泵站、移动灌溉设备进行抗旱。各水库(山塘)要做好保水工作。各类水利蓄水工程用水实行专人管理,控制用水量。
(7)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等公众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旱情和抗旱信息,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8)县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开发、计划、调配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水库(特别是供水水库)的蓄水动态和降雨情况,统计分析水库、河网的蓄水率(供应城区的水库每天统计1次,其他水库和河网蓄水率每3天统计1次),制定抗旱方案和节水计划,报县防指。掌握水库灌溉农业用水动态,做好农业让水准备。
(9)县水利、综合执法、旅游、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游泳、浴室、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实施限水或停水措施。
(10)县经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企业抗旱工作。
(11)县环境有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供水应急方案,适时开展各种调控措施。
(12)县环保部门加强污水排放管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农业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13)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抗旱救灾工作。
(14)各乡镇(街道)全面掌握、统计辖区内的旱情,指导辖区内抗旱重点对象做好抗旱应急措施;定时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5.2.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中旱)
(1)当出现旱情Ⅲ级事件时,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Ⅲ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旱情信息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2)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经信、财政、环保、供电、环境有限公司等主要防指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办应及时汇总雨情、旱情、灾情、抗旱工作、存在问题等情况,掌握旱情的发展趋势,每周至少组织1次会商。
(4)县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情况,加强预报,做好人工增雨准备,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旱情和抗旱信息,进一步做好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宣传。
(6)县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水位监测预报;加强抗旱水源的调度管理,宣传指导节水工作,优先保证居民生活供水,全面开展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实时掌握水库、河网蓄水动态,及时统计各水库的蓄水量;会同供水部门和乡镇(街道)协商,提出农业让水方案。
(7)县环保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污染源控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督查,控制排污量和排污浓度,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农业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8)县市政部门对绿化、保洁用水改用河水。
(9)县水利、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农业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同时提出抗旱的措施建议,指导各乡镇(街道)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种、补种旱作物,帮助调集、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布置指导本系统当年造林抗旱保苗工作。
(10)县经信、综合执法、发改、环境有限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高耗水企业、用水大户等实施限水或停水措施。
(11)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专项请示省防指、省财政厅给予抗旱专项经费支持。
(12)县环境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供水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工作,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3)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保障重点行业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14)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各水库(山塘)停止与抗旱无关的用水。
(15)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抗旱救灾工作。
(16)各镇(街道)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旱情的了解掌握与统计工作;组织投入力量,指导受旱区开展抗旱工作,督查易旱区做好抗旱准备;定时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5.2.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重旱)
(1)当出现旱情Ⅱ级事件时,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Ⅱ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干旱警报和关于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旱情、灾情会商,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供电、卫生健康、财政、经信、人武、公安、消防、环境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需要连线有关乡镇(街道),研究旱情、水情、雨情与调水等情况,对全县抗旱救灾工作进行部署。
(3)县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态势,做好旱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每3天编辑一次旱情通报。
(4)全县实施限制供水。县防指派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与有关部门配合并动员旱区全力投入抗旱,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努力保障重点行业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尽可能减少旱灾损失。
(5)县防指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各项抗旱对策措施,协调县直属各部门(单位)支援抗旱工作;组织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供电、供水、卫生健康、财政、经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组织各级抗旱救灾应急分队待命。
(6)县气象和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气象、水文要素变化,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县气象部门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县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加强对水量、水环境监测,及时统计分析水库蓄水动态;会同综合执法局加强水政执法,及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用水秩序;派员深入抗旱一线,帮助地方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会同县农业农村、县环境有限公司及乡镇(街道)全面实施农业让水。
(8)县经信、水利、综合执法、发改、县环境有限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对企业等实施限水或停水措施;县供水部门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和抢修。
(9)县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储水车,用于应急运水;县公安、交通部门要优先确保抗旱救灾车辆免费通行;组织消防车辆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应急运水送水。
(10)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及林业和畜牧用水的指导,及时向县防指办通报农业、林业、畜牧等受旱、受灾情况。
(11)县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供水设施,扰乱用水秩序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12)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旱时期饮用水质的监测,预防、控制灾区疾病的发生。
(13)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抗灾物资的发放;
(14)抗旱相关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上报旱灾统计;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15)县供电部门要全力保障全县抗旱用电。
(16)县综合执法局和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水源企业加密监测,严格限制或暂定工业污水排放。
(17)县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单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抗旱情况;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旱情、各地抗旱信息、抗旱救灾的宣传。
(18)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抗旱工作。
(19)各乡镇(街道)道加强辖区内旱情的了解与统计工作;组织相关科室(线办)及人员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情况。
5.2.4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特旱)
(1)当出现旱情Ⅰ级事件时,县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干旱Ⅰ级应急响应,实施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发布干旱紧急警报和关于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如旱情持续发展,县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向全县发出抗旱动员令,紧急动员全县党、政、军、民全力以赴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2)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连线乡镇(街道)防指;分析研究旱情、灾情、水库河网蓄水、供用水、引水等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应急抗旱对策。必要时,请县委、县政府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县长作全县抗旱紧急动员电视讲话,对全县抗旱工作进行全民总动员。根据需要派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各级抗旱救灾应急分队在重旱区投入抗旱救灾。
(4)县防指组织、指挥全力抗旱,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城区生活用水,努力保障镇区生活用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县防指每天编发抗旱简报,加强与上级联系,及时将当日有关水情、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市防指,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6)县防指报请县政府紧急安排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缺水地区的调水补助。
(7)县防指组织实施应急抗旱开源措施,实施应急供水方案,视情况停止企业及农业用水,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水供给,进一步开展抗旱服务和农村应急送水工作;必要时,有计划地铺设应急临时生活用水输水管道,使有限水源互济互补。
(8)县府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到上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9)县水利部门对全县有限水量实施统一调配;加强对水量、水环境监测,直接控制重要水源,必要时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供水、地下水供水;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重点厂矿、医院、学校等用水的原则,制定特大干旱期定时定量供水计划,提出启用供水水库保库库容方案,报县防指批准后执行。
(10)县气象部门要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寻求支援,全力开展人工增雨,以缓解旱情。
(11)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所属厂矿企业抗旱救灾工作;县发改局(粮食物资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后粮食、肉食品、药品、饮用水供应保障工作,维护大型商场、超市和粮食市场的经营秩序。
(12)县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县财政部门负责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4)县交通部门落实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保障抗旱救灾车辆的通行。
(15)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受旱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工作。
(16)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水井、地下沉井等饮用水的消毒;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17)县供电部门要全力保障全县抗旱用电。
(18)县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监测,大幅削减入河排污量,及时关停超标排放企业,禁止超标污水排放,严防饮用水源被污染。
(19)其他各级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0)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旱情的实时掌握和统计;组织力量深入旱区,指导帮助抗旱救灾工作;认真做好水事纠纷摸排,及时化解水事纠纷,确保抗旱安全;每天向县防指汇报当地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溪河洪水
(1)按照洪水防御方案和水利工程控运计划调度水利工程,工程调度服从流域调度。
(2)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加强巡堤检查。
(3)当预报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必要时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巡查防守和抢险。
(4)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在建涉水工程严格按照度汛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6)根据基层防指报告情况,县防指及时协调、下拨防汛抢险物资,派驻专家和调遣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要求进岗到位,加强巡查监测,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况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进行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6)出现险情、灾情时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确保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7)根据当地风力、降雨、洪涝、灾情情况,参照汛情量级规定,逐级解除响应等级,直至警报完全解除。台风警报解除后,积极开展防洪排涝、卫生防疫、赈灾救灾、生产自救、水毁修复。
5。3.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1)加强水雨情监测和巡查,及时预警。
(2)按照“安全、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山洪灾害灾情发生时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告上级防指。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救。县级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4)在交通、通信、电力中断情况下,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作用。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必要时实施交通管控。
(3)事发地全力组织抢险,县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重要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等应急处置报请县政府组织协调。
(4)县防指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有关水利工程的调度指令,为工程抢险应急处置创造条件。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县防指会同县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5 内涝灾害
(1)根据县防指指令做好水利工程科学调度,根据需要做好预排预泄。
(2)定期对县城的溪北排涝闸站、大湖塘排涝闸站、河道堰坝及沿海出海闸、内河控制闸等设备设施进行调试,确保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涝灾。
(3)加强排涝设备设施的用电保障,确保用电安全。
(4)在江河防洪形势严峻时,正确处理防洪与排涝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洪压力。
5.3.6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障用水安全。
5。4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县防指。
5。5 应急响应等级变更与结束
县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1)县气象局发布解除台风警报,或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县,对我县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2)全县较大范围内的降雨趋停,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无明显降雨。
(3)主要河流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4)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5)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灾后处置
6.1 救灾
县防指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会同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救济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物资局)、财政局,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4 水毁工程修复
(1)县水利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各责任单位,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环境保护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应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各级防汛组织,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7 补偿机制
县防指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的,以及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急征用的物资、车辆、器械等,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6.8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9 总结评估
县、乡级防指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定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复盘总结、评估。当发生较大或重特大洪涝台灾害或启动Ⅰ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专门复盘。
7 保障措施
7.1 抢险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的义务。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有应急抢险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与工具,执行相关专业抢险救援任务。
乡镇(街道)整合基层派出所、民兵预备役、专职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治安巡逻队、企事业单位应急小分队等队伍,配备必要的工器具和装备,承担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任务。
村(社区)组建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小分队,具体承担村级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任务,根据需要接受乡镇(街道)防指调遣,并为专业化抢险提供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县及乡镇(街道)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保证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应急需要。财政、发改、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和审计。
7.3 物资保障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原则。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相关要求和防御对象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县防指加强防汛物资储备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全县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必要时向上级防指申请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支援,并有权依法征用社会物资进行抢险救灾。
7.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电源和备用燃料。
7.5 通信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和各通信运营单位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通讯畅通。
(2)县防指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合理组建防汛防台抗旱专用通信网络;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发布及传播。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防汛防台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部门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期间调用大型客车、货运车等应急用车方案,确保车况良好,随时调用。
7.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疾控等单位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消毒,预防疾病流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防控。
7.8 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政府,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落实避灾安置场所,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鉴定。
县财政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协同做好救灾资金及灾区粮食、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急需物资的发放和调配工作;县环境有限公司、供电局等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灾区应急供水、供电。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县防指或报请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推诿、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妨碍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三门县防汛防台相关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1.县防指组成
指 挥:县 长
常务副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水利副县长
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水利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人武部领导。
成 员: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传媒中心、县供销社、县商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发展服务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三门海事处、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环境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分公司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
2.县防指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1)县府办:全面综合协调全县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好县级领导防汛防台的各项事务;当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主持综合工作组工作;组织安排防洪抗台救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和防汛抗台灾后重建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负责县外新闻媒体采访的采访路线安排和资格审查;负责防台风期间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加强对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报道。
(3)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负责支援三门抢险救援部队的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对口宣传报道工作。
(4)县发改局(粮食物资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和投资安排;监督、指导县重点建设工程的防汛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中央、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工业企业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协调我县工业企业做好灾后重建物资生产工作;统计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6)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避险转移;组织学校开展防汛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统计教育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7)县公安局:负责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犯罪行为,配合防汛防台风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负责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和群众转移道路畅通;协助做好危险区群众转移。
(8)县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林区防汛防台工作和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负责沿海台风风暴潮、海浪的监测与预报,提供台风风暴、海浪的实时信息和预报;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房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安全管理和临时工棚人员转移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警报信号设计与管理,根据防指指令发布防汛防台警报信号;做好人防地下设施防洪排涝工作。调查核实建设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2)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水路、渡口、码头和客(货)运输车(船)及交通运输站(场)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组织协调交通抢险救助,做好防汛防台应急期间航运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并及时向公众告知;做好交通中断的预警工作;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紧急人员转移的车辆、船舶;负责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管制危化品运输线路,联系高速公路、铁路管理部门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统计交通运输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3)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主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全县雨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及时上报水利行业灾情损失情况。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做好灾前农作物的抢收抢护,农田排水畅通;指导做好灾后救灾和恢复生产;指导低洼地区做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做好灾区动植物防灾防疫工作;加强推进农业保险;监督指导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县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组织渔港防台风能力评估,做好防台风期间避风渔港的安全管理;及时提供海上渔船的数量、位置等信息;指导督促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的防台风工作;参与组织海上遇险渔船及人员的营救;统计洪涝台旱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15)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防汛防台风安全管理,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涉海休闲场所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涉海休闲场所关闭等应急工作;开展防汛防台和避灾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16)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准备足量血液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突击队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期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洪涝台旱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根据上级指令组织参与洪涝台旱灾害的跨区域救援工作;负责洪涝台旱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洪涝台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要求,作出动用中央、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县级救灾物资的决策;指导全县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
(1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和城区应急排涝的组织;监督、指导物业单位做好居民小区防洪排涝与防台风工作;监督、指导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城区侵占河道影响防洪排涝的涉水事件的处置;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抢险救灾的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及时组织垃圾清运,做好损毁市政设施的清理与恢复。
(19)县传媒中心: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防汛抢险救灾宣传,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时,要及时滚动播放预警信息;负责编辑制作向上级汇报的影像资料。
(20)县供销社:负责督促、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防汛防台工作。
(21)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做好辖区大型商超、加油站、食品公司等的防台工作;配合县行政执法局,监督、指导大型商超易被风吹的广告牌、高空广告架等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台风期间,县中心市场、食品公司正常经营与市场生活物资供应工作,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22)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和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编制防汛防台预案;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3)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洪涝台旱期间县防指的后勤保障工作和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4)三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沿海、海上水域船舶、设施等防台抗台救助工作;接受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及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台风前期海岛航线游客出海和因台风滞留人员的撤离工作。
(25)县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中短期气候预测、短期短时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对重要天气形势和暴雨、台风、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县防指;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县防指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6)县供电局:做好全县电力系统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电力保障,重点保障抗洪、抢险、排涝等供电;及时解决抗灾用电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用电,抢修灾损电力设施,及时恢复电力供应;统计电力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27)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落实所属武警部队官兵参与防洪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配合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8)县消防救援大队:服从县防指及县委、县政府指令,积极开展洪涝、台风期间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抗旱期间组织运力为缺水地区送水;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和受困人员营救工作。
(29)县环境有限公司:负责水厂、供水管路安全,保障灾害性天气生活、生产正常供水;指导、监督各类用水户的具体供水计划和水质检测工作;根据供水总量和水量分配原则,制定抗旱供水预案,做好城区供水调度和管理;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报送供水情况。
(30)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正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及时组织抢修水毁通信设施;统计各自洪涝台旱灾害损失。
(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负责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