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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目录及流程图

2020-01-17 14:52 来源:县商务局

三门县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门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于《三门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科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局办公室,由法律顾问担任我局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1人。

第三条 报送科室报送审批行政执法决定时,一般应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其目录清单:

(一)执法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在相同类别或事项审批中已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科室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业务机构办理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或审批表。

第四条 局法律顾问在收到报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法制审核意见。若报送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情况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审核期限。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自行或要求相关科室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调取、查阅、复制等。有关科室、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答复相关问题和提供材料。涉及保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科室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提高报送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办理质量;有关科室、人员对局法律顾问开展的法制审核工作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行政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包括数据化记录储存资料)

第八条 执行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局法律顾问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局党组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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