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1.申请对象符合相关身份条件;2.在当地以灵活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并在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3.自灵活就业登记的次月起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4.自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保费的次月起3年内开展首次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请材料: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基本身份类证明(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申请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与申报补贴期限相对应的灵活就业凭证原件一份。
4.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工商银行卡
6.社保缴费证明
各地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对象就业并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为单位开展补贴受理,期间因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创业(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或再次失业等原因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申报。
三门就业管理服务处
2019年8月22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