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务出行,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30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县委办发〔2016〕22号)和《关于明确县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三车改〔2016〕9号)文件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三门县)以内的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保留的执法车管理
第三条 执法车主要用于监督执法监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排危抢险、应急救援、维护稳定及其他应急情况,其他普通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使用执法车。
第四条 执法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用车人应当在钉钉上提出用车申请,经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公务用车分管领导同意,再由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大后小”的原则进行派车。
第五条 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根据《关于做好2018至201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财发〔2018〕58号),局机关驾驶员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三门县车辆定点维修审批表》,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费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当附维修物品图片清单、维修审批表、修理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及车辆修理费报销发票。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行驶,安全行车,规范停放;
(二)做好出车前的例行检查工作,督促随车人员系上安全带,提醒随车人员上下车注意安全;
(三)做好出车申报,出车回单位后做好车辆保养清洗工作,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及时收车入库;
(四)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工作,杜绝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车辆上路,确保安全;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或擅自超越出车目的地用车。
第八条 驾驶员出车回单位后实行报告制度,外出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驾驶员确需离开办公地点的,应告之人员去向(含洗车、报销、加油、修车等)。
机要应急用车和公务出行管理
第九条 机要应急用车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二)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市组织的重要活动;(三)随县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四)接待上级及外县(市、区)组织的来我县重要公务活动;(五)参加外事活动;(六)单位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七)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八)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九)科级及以上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学习考察等公务出行;(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十条 公务出行租车程序。用车人应提前一天提出公务出行租车申请,填写《三门县公务用车保障平台用车联系单》报单位公务用车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租用车辆手续,完善租车审批程序,健全租车登记、台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公务用车有关事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