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转变作风,提升效能,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三门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保障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组成的考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勤考核工作办公室(下称考核办),具体负责考勤考核的日常工作和督查工作。
二、考勤考核对象
局全体干部职工、编制外用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受上级指派或局领导研究决定外派工作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考勤考核。
三、考勤考核内容
考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任务情况等。
四、考勤考核基本方法
(一)考勤制度
1、实行钉钉签到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2、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县政府规定执行,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为迟到,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为旷工半天。
3、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代人考勤,一经发现,除迟到者作旷工处理外,对代考勤人按照《台州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4、因工作需要提前外出工作或开会等无法考勤的,应及时在钉钉填写,作为考勤依据。
5、局干部职工到县外出差(包括开会、学习等),3天内由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依据。
6、上班期间无故不得串门,不得聚众聊天,不得擅自外出买菜、逛市场等;禁止上班期间上网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等。
(二)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的,先由本人在钉钉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1、病事假审批权限:一般人员请事假1天,病假2天,由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批;事假2—3天,病假3—4天,由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4天,由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科室(站所)负责人请事假2天以下、病假3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事假3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因私出县需报局长批准。局领导请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县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3、工作人员需年休假的,由科室排出年休假计划表。休假时由本人填写年休假表,一般人员由科室(站所)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站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休假由局长审批。
4、遇突击任务必须加班或行政执法占用休息时间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调休。调休人员应按规定填写调休申请表,经科室(站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考核的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方可调休。
(三)考核评鉴结果
平时考核评鉴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无故不参加开会、学习累计达2次;季度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无故不参加开会、学习累计达4次;月旷工达1天、季度旷工累计达2天的。
(2)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接受领导交办任务,耽误工作的。
(4)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月迟到、早退累计达4次,无故不参加学习、开会达3次;季度迟到、早退累计7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习、开会累计5次及以上;月旷工2天及以上,季度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的。
(2)上班时间未及时请假办私事,上网炒股、聊天、打游戏,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违反有关效能建设规定,被县效能办查处的。
(4)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在规定时间内经自身努力能完成而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以上。
(5)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群众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其他管理制度,适用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情况的。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参加考核人员,确定为称职(合格)或优秀等次。
4、试用期内和处分期内参加考核的,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解除处分的依据。
因病(重大疾病除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应出勤天数一半的,不参加考核。
五、考核考勤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勤结果,各分管领导和考核办应及时与被考核人沟通,针对履职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指导被考核人弥补不足,改进工作。
(二)平时考核考勤结果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季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不能确定为年度优秀等次。
(三)未参加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享受年终奖(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减半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各类假期待遇按照台人社发〔2014〕127号执行。
(五)局平时考核考勤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人和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委办〔2010〕22号)、《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对平时考勤考核情况或季度考核确定的等次不服的,可向局考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制定的《三门县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工作方案》(三水利〔2016〕84号)停止执行。
(三)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及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