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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30918032C/2019-94104 文号
成文日期2019-06-06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部门机构职能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30918032C/2019-94104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19-06-0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

2019-03-12 09:09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联系方式:

    0576-83335575

  • 办公时间:

    夏秋季:上午八点至十一点三十分,下午两点三十分至五点三十分;春冬季:上午八点至十一点三十分,下午两点至五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 监督电话:

    0576-83318678

  • 机构地址:

    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 邮政编码:

    317199

  • 邮箱地址:

    smxgtzyj@126.com

  • 传真:

    0576-83334475

  • 网站地址:

    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323746/index.html?number=A01

  •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三门县海洋局、三门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县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拟订和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林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委托的村庄规划审批;负责编制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负责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交通的规划管理和相关专题研究;负责全县各类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指导、监督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林业、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  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湿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按照权限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和林业非税收入征管。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种苗监督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六)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全县海洋行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参与拟订全县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参与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八)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据职权承担对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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