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奖补政策的通知》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台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台政办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奖补政策的通知》。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2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包江鹰,电话:13706540001
附件:关于调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奖补政策的通知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0日
关于调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奖补政策的通知
(送审稿)
为进一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台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台政办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调整以下资金奖补政策。
项目类型
土地整治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含旱地、水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农田建设、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项目实施模式
明确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单位为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已立项且财政已支付过部分项目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单位仍为乡镇(街道)。
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内项目的初审、政策处理,协助工程管理,做好种植管护监管等工作。
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筹集土地整治项目奖补资金,及时支付指标收购款、种植管护金、管理经费及奖励资金。下设乡镇分公司,委托乡镇(街道)管理,负责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收集项目的前期材料,申报立项,负责施工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申报竣工验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施工方签订《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购协议》,实行指标收购的方式予以补助。
业主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开发的项目,应委托财政审价。
需要按审价确定收购标准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审价,审核价高于综合质量评定奖补标准的,按评定奖补标准确定指标收购价,审核价未达到综合质量评定奖补标准的,按审核价确定指标收购标准。
不需审价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质量验收100分制综合打分方式进行,评定质量综合等级。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80-90分(含80分)为二等,70-80分(含70分)为三等,70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不予通过。
指标收购标准
指标收购款包含政策处理补偿费及工程性资金补助。按不同项目类型,指标收购标准如下:
(一)垦造旱地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收购标准为一等22000元/亩、二等20000元/亩、三等18000元/亩。
(二)垦造水田、“旱改水”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结果确定收购标准为:1、项目区块综合坡度在6度(不含6度)以下的,一等38000元/亩、二等35000元/亩、三等32000元/亩;2、项目区块综合坡度在6-25度(不含25度,下同)的,一等55000元/亩、二等52000元/亩、三等50000元/亩。
(三)垦造旱地、水田及旱改水项目区外宽度4米以上的新建配套机耕道路,给予100元/米补助,补助长度控制在2000米以内。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标准农田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工程性资金应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中介机构,按开工前最新信息价提供审价报告,按审核价确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费核定5万元/亩,工程性资金标准为旱地4万/亩以内,水田5万/亩以内;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政策处理费核定100元/亩,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8000元/亩以内。
(五)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耕作层剥离费用由建设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实施再利用项目立项后,给予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方表土运输及再利用工程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控制在5000元/亩以内,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中介机构,按开工前最新信息价提供审价报告,按审核价确定。
(六)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不同整治内容,分区块按上述标准确定收购价格。已列入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区块实施垦造水田及旱改水的,经县级现场踏勘,判定开发区块现状为砂石裸露地的,指标收购标准增加10000元/亩,砂石裸露地的面积以第三方测量为准。
(七)土地整治项目区块内基础设施已有其他部门实施过的,项目设计中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初验后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中介机构,对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工程量重复部分进行核实,按开工前最新信息价提供咨询报告,凭业主确认后的咨询报告核减指标收购款。
(八)围涂造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种植管护补助金标准
对垦造耕地、“旱改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验收后,后续管护期不得少于三年。
垦造为旱地的前两年每年补助300元/亩,第三年补助400元/亩;垦造水田及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必须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前两年每年补助500元/亩,第三年补助800元/亩,不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不补。验收入库后连续二季未落实耕种的,取消补助资格。
五、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经费
(一)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经费。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经费用于公司相关中介服务、施工监管、申报竣工验收等日常运作开支。管理经费标准为垦造耕地、“旱改水”3000元/亩,农村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5000元/亩,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农田200元/亩。
(二)乡镇(街道)管理经费。乡镇(街道)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工程各阶段资料组织、政策处理管理、项目种植管护巡查经费等。管理经费标准为垦造耕地、“旱改水”2000元/亩,农村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10000元/亩,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农田200元/亩。
(三)村管理经费。村级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及日常农田水利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管理经费标准为垦造耕地、“旱改水”2000元/亩,农村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10000元/亩,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农田200元/亩。
六、建设用地复垦奖励
(一)完成历史遗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消化的乡镇(街道),通过建设用地复垦产生增减挂钩指标,可以由县政府统筹并予以奖励。在第五点第二、三项基础上,增加15万元/亩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合理安排用于本乡镇(街道)及项目所在村的耕地保护工作,其中10万元/亩专项奖励项目所在地村。
(二)通过建设用地复垦,省对县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三分之一,专项奖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
(三)专项奖励给乡镇(街道)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新农村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年底报批结束前指标有积余的,可以跨乡镇有偿调剂使用或县统筹调剂。
七、资金拨付方式
(一)本通知中垦造耕地、“旱改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面积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入库新增耕地(含新增水田)面积加项目区内新增道路、新增沟渠面积计算。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按入库有效面积计算。
(二)指标收购款
指标收购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验收、入库、整改情况签署付款意见。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凭指标收购协议、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意见书及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等材料,拨付指标收购款。
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验收通过,签订指标收购协议后,拨付指标收购款50%;项目入库后,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入库面积,拨付指标收购款40%;预留指标收购款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标准农田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政策处理工作可委托乡镇(街道)落实,指标收购款中政策处理费由乡镇国有公司在验收后申请一次性拨付。指标收购款中工程性资金,县级验收并签订指标收购协议,拨付60%;项目复核入库后,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入库面积,拨付30%;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在项目入库一年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实地复查,垦造旱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落实耕种且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予以拨付;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必须连续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二季以上,且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予以拨付。项目验收后连续二年未落实耕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没收,并将项目施工单位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名单,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及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予以拨付。
招投标项目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实施,指标收购标准参照以奖代补标准执行。
(三)种植管护补助金
垦造耕地、“旱改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完成验收并签订耕作协议后,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及农业人员实地踏勘拍照,已落实耕种的,由种植者申请拨付。
(四)管理经费拨付
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经费,土地整治项目入库一年后,由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审查,由县财政予以拨付。
乡镇(街道)及村管理经费,土地整治项目入库后,由乡镇(街道)下属国有公司及项目土地所有权村分别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拨付。
建设用地复垦奖励资金拨付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入库后,签订指标统筹协议的,由乡镇(街道)下属国有公司及项目土地所有权村分别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拨付。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财政未支付过项目资金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原财政已支付过项目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