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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第八批办结件清单

2018-09-26 11:20 来源:三门县


(第八批     2018年9月26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所属县(市、区)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0338

三门县珠岙镇樟树下村上游靠近胡村的橡胶企业(从事交通设施生产)夜间生产,臭气扰民;该村水电站内也有一家橡胶厂,存在相同情况。

珠岙镇

三门县

大气

经核实,信访件反映的“三门县珠岙镇樟树下村上游靠近胡村的橡胶企业”与2018年9月15日督察组交办的0130号件反映企业为同两家,分别为三门县竞益交通设施厂及三门县金同交通设施厂。两家都从事交通设施生产,2018年9月15日,对三门县竞益交通设施厂进行检查时该厂未在生产,从2017年6月投产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无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挤出、硫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厂内生活污水直排珠游溪。同日,在对三门县金同交通设施厂进行检查时该厂未在生产,2016年6月投产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厂内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化粪池,部分生活污水(含油污清洗废水)未收集完全,直排外环境。2、信访件反映“该村水电站内一家橡胶厂”,经调查核实为三门县勤宏橡塑厂,该厂主要从事定位器生产,主要污染物为粉碎、磨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挤出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2018年9月20日,三门县环保局对三门县勤宏橡塑厂进行检查时,该厂未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有机废气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另经调查发现,该厂定位器生产项目于2014年1月开工建设,2014年8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

属实

1、针对三门县竞益交通设施厂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已于2018年9月15日依法对该厂实施查封扣押(三环强封(扣)字【2018】31号),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责改【2018】38号),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于9月16日对其依法立案查处,9月20日下达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22115元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环听告字【2018】第40号)。2、针对三门县金同交通设施厂未批先产、未验先产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已于2018年9月15日依法对该厂实施查封扣押(三环强封(扣)字【2018】30号),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责改【2018】39号),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于9月16日对其依法立案查处,9月20日下达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环听告字【2018】第41号。3、针对三门县勤宏橡塑厂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对该厂实施查封扣押(三环强封(扣)字【2018】36号),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责改【2018】45号),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于9月20日对其依法立案查处(三环立审【2018】第46号。

2

0340

三门县环城西路101号户主在顶楼养上百只鸽子,散发恶臭,影响周边居民。

海游街道

三门县

大气

经核实,信访件反映的环城西路101号户主是陈文革,是台州市信鸽协会会员,养鸽子已有十余年,目前在环城西路101号顶楼饲养鸽子70余只(大部分为信鸽)。 接到本次交办件后,三门县立即成立了由海游街道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林局组成的核查组,对环城西路101号进行了检查,陈文革表示自己在顶楼饲养鸽子70余只,大部分为信鸽,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鸽子白天在外活动,少量留在顶楼窝内,顶楼地面有鸽子粪便,散发出恶臭气味,对周围居民产生不良影响。

属实

针对陈文革饲养信鸽,对信鸽产生的粪便未及时清理,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9月20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陈文革于9月24日17时前对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消除恶臭。9月2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海游街道再次对环城西路101号进行检查,陈文革已按照要求对鸽舍的粪便进行清理,整改到位,并将信鸽迁移至健跳镇非居民区进行饲养,确保不影响周边群众。下一步,海游街道将积极引导陈文革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促进邻里和睦相处;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管,确保陈文革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信鸽。

3

0367

三门县海润街道园里村浙江距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该公司7.25号左右把液压油漏到塘的进水口,造成河塘污染,养殖物死亡。

海润街道

三门县

经核实,信访件反映的三门永鼎橡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炬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地毯脚垫)生产。因自身原因,该企业已于2016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养殖塘系海润街道西严村村民严梅曹于2015年1月1日向西严村承包所有,面积21亩,主要养殖雪蛤、小白虾、青蟹等物。同时,该信访事项严梅曹已于2018年8月27日向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举报,同时又于2018年9月16日省环保督察组以0147号信访件交办我县。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生产,厂区内未建设专门固废堆放场所,注塑车间东北面堆有液压油桶5个,地面及车间厂房外围墙均有少量油污渗漏现象。厂房外东北面50米处养殖塘水面有少量油类漂浮物(该企业厂房外围墙与堤坝相连,距离养鸭池塘约1.5米,距离最近养殖塘约2米)。三门县监测站于8月28日采取水样(三环监(2018)监字第166号)显示:该水沟水样高锰酸钾指数2.2,石油类0.14mg/l,氨氮0.32mg/l。2、另查明,严梅曹养殖塘的雪蛤等物于7月26日开始死亡,但她未及时向海润街道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报告,8月31日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到养殖塘取样检测,但因死亡泥蚶已腐烂分解或被青蟹摄食,延误了最佳检测时间、原因分析鉴别时间及补救方案的落实,且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无检测资质和检测设备,无法判断养殖物死亡原因;经严梅曹和浙江炬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双方同意,9月11日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到养殖塘抽样检测,9月19日出具三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A180334、A180335、A180336)检验报告显示:严梅曹养殖塘9月11日的石油类和石油烃含量均符合标准要求;另据县海洋与渔业局意见,除环境污染外,泥蚶死亡与其他多种因素都有关联,检验报告数据仅能代表9月11日的养殖环境及泥蚶的石油类含量。因此,严梅曹养殖塘养植物的死亡与浙江炬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漏油无直接因果关系。

部分属实

1、针对浙江炬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三门县环保局于2018年9月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责改【2018】36号),责令其建设规范固废堆放场地,做到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于当日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于9月18日下达责令建设规范固废堆放场所,并处以罚款三万四千八百四十元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环听告字【2018】第42号。2、针对严梅曹养殖塘养殖物死亡及赔偿问题,9月20日下午海润街道牵头海润人民调解委员会、县海洋与渔业局、西严村等单位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严梅曹要求厂方赔偿20万元,厂方认为赔偿价格过高,且只承认油泄漏,所以双方达不成调解。下一步,由海润街道牵头县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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