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加快推进“两年”活动深入实施,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工业企业用地与建设过程中遗留的实际问题,努力实现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以“亩均论英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速工业经济“裂变发展”,现就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分类处置
根据工业企业违法用地的时间节点及违法建设情况,将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区分以下三类情形:
(一)已合法取得工业用地,但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
(二)2006年8月31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用地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
(三)2006年9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发生的历史违法用地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
二、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办理条件
凡上一年亩均税收高于1万元的工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意见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1.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2.不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经整改后,能够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
上述项目在本意见施行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委托质量监督、无施工许可证、未经规划竣工核实及擅自交付使用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均属本意见划定的违法建设处理范围。
(二)办理程序
1.联合审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登记,经当地班子会议研究后汇总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现状图和总平面图),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到现场踏勘,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整改意见(详见附件4)。经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再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形成现场办公意见(详见附件5),现场办公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依据。已经违法用地确认的企业地上无新增违法建筑不再组织联合踏勘,以违法确定时联合审查意见为办理依据。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查时,对补办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
(2)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4)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5)已列入老旧工业点改造范围的;
(6)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1)行政处罚
县建设规划局对要求补办的项目受理审查后,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项目,将违法情形书面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经县国土资源局罚款并没收拍卖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免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2)规划许可
县建设规划局根据现场办公意见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水保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等材料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3.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补办),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经对已建部分的可靠性鉴定合格后,给予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主体结构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再给予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进行处罚。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县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县建设规划局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材料,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5.不动产权证办理
经上述程序处理后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已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等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提供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的建筑,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该建筑须进行三年建筑可靠性动态鉴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应提供当年的建筑可靠性动态鉴定报告。
(三)优质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1.准入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工业统计台账规范的优质工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1)上一年度综合效益评价A、B档工业企业;
(2)上一年产值达到三门县规模上的工业企业;
(3)上一年亩均税收达到三门县规上亩均税收的工业企业;
(4)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规划指标调整
在满足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外部条件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上述企业不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附现状图和总平面图),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形成现场办公意见(详见附件5),同时提出规划指标调整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建设规划局变更规划条件,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3.不动产证相关手续办理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具体办理程序按本意见前述规定程序办理。
(四)其他
对从事违法建筑结构鉴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或者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和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方可承接建筑可靠性鉴定业务。
三、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补办申请
符合上一年度亩均税收高于1万元要求且违法用地时点在2006年8月31日前的工业企业,在违法用地已确认、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持纳税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总平面图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填报《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
(二)联合踏勘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后汇总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在《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县建设规划局、县消防大队同步在总平面图上签署意见。若涉及违法建筑须整改的,申报企业对照书面意见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手续。
(三)协议出让
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缴纳正常且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企业提交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条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水保批复等有关前置审批文件,组织地价评估(委托2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供地方案,依法定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涉及保留的建(构)筑物回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产权证办理按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办理。
四、2006年9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补办申请
2006年9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的违法用地工业项目,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班子会议研究,在违法用地已确认、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等前置材料后,汇总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联合踏勘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踏勘,统一形成现场办公意见,现场办公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依据。若涉及违法建筑须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照办公意见(涉及拆除的,附标明拆除范围的地块勘测现状图)整改到位后,函告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后续手续。
(三)公开出让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函告,向县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经县政府进行投资机会(用地)评估,审查通过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地价评估和集体会审,编制供地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出让,涉及保留的建(构)筑物作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产权证办理按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办理。
五、办理时间要求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按照本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2.在政策出台时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建设的项目,在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之日起一年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审批流程图
2.三门县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3.三门县2006年9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4.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评估意见表
5.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
6.三门县优质工业企业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工作规程
7.三门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