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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2503/2018-99406 文号-
成文日期2018-07-04 发布机构三门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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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2503/2018-9940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18-07-04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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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

2018-07-04 00:00 来源:县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

 

(2016年1月26日)

 

为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修订本意见。

 一、大力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一)立足我县山、海资源优势,大力扶持青蟹、缢蛏、柑桔、茶叶等四大主导产业。

----鼓励发展青蟹越冬暂养及青蟹单养试验。对设施新投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3万元。

----鼓励发展缢蛏底铺网等养殖模式。对当年采取底铺网的养殖塘,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

----鼓励低产桔园、茶园改造,当年改造成片面积3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已列入国土改造项目的不再补助)。

----鼓励发展大棚柑桔,对新发展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10亩(山地6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

(二)加大对葡萄、杨梅、西兰花、黄秋葵、南美白对虾、脊尾白虾等六大特色产业培育力度。

----新建20亩以上连栋钢架水泥柱混搭大棚葡萄基地的,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0.5万元。

----推广杨梅设施栽培,对新建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6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对新建防虫网栽培,10株以上,每株补助100元。

---对新建高位池养殖设施,面积50亩以上,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40万元。对面积80亩以上,每亩投资2万元以上的新建各类大棚养殖设施,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0.5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对新发展智能温室、玻璃温室分别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20万元和5万元。

二、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带领农民增收能力。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5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3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2万元。

(五)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对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二年内累计生产性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不包括租赁厂房租金),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对新发展海水养殖饲料和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生产加工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六)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设备改造升级,对设备升级换代5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万元。

(七)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远洋渔业。对当年购买275马力以上的大马力远洋捕捞船只(持有农业部核发的远洋捕捞许可证),且已投保的,每艘船凭当年购买票据给予一次性购船补助20万元。

三、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八)积极实施种子种苗工程,鼓励农业产业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对新建水产苗种企业,在占地面积、育苗水体、总投资分别达到15亩、2000立方米和2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40万元。

----对开展三门青蟹人工苗繁育的单位,蟹苗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凭销售发票,每10万尾一次性补助上限2万元,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对开展三门青蟹原种保护的单位,年保种2000只以上,每年补助上限10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良种场、原种场或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单位(不包括复审),每家一次性奖励上限10万元。

----对建立农业产业(岸上作物)育苗基地10亩以上,年繁育种苗20万株以上的,凭销售票据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5万元。

(九)支持新品种试验、推广和引进。每年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者首次引进新的种子种苗(包括畜禽良种)在我县试验,试验示范推广数据齐全,有试验结论的,给予每组一次性补助1万元。

(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对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取得成果转化实效,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一次性上限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育农产品流通体系

(十一)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按照县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十二)支持社会资本新办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额在300万以上(不含地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30万元。

(十三)加快农产品仓储冷链建设,对新建100立方以上农产品冷库储藏系统,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每增加100立方,补助增加上限1万元,补助上限10万元。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推介工作。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特色村(点)和农户参加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和网络推介活动。每年安排资金150万元。

五、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十五)实施农业品牌战略。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台州市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奖励20万元。

同一品牌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二年内不重复享受)。

(十六)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HACCP认证的,每个补助上限2.5万元;对获省无公害产品认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的,每个补助上限1.5万元;复查换证凭收款票据给予一次性上限50%补助。   

六、加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

(十七)实行肥药双控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成功创建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已享受同类型不补助)。

----对当年规模化(指猪100头以上,其它畜种按有关规定折算)畜牧业养殖场进行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上限3万元。

----经验收认定为沼液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处)的,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

----新建沼气工程,给予厌氧发酵池、贮气柜、沼液贮肥池、沼液输送管网等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上限25万元。

----对从事县内沼液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凭正式发票给予一次性上限10万元配送设备补助;对以县内畜禽排泄物为主要原料且年生产商品有机肥5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实行肥药双控工程。对购买由县农林局统一招标的商品有机肥的农户,数量在10吨以上,在享受省补资金每吨2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单个主体安装太阳能杀虫灯5盏以上,凭票据给予一次性上限30%补助。

----实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具体由县农林局负责实施,每年安排资金30万元。

(十八)鼓励发展创新农作模式,推进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对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稻田养鱼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对种植农户或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进行瓜—虾轮作,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十九)鼓励发展碳汇渔业,修复渔业资源。

----对新发展筏式养殖1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施投入的3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

----对投资深水网箱养殖的(网箱直径大于10米,深度大于5米),每只网箱一次性补助2万元。

----有序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对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施投入的30%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

(二十)加强海洋养殖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对安装养殖塘尾水处理或监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投资额30万以上的,给予每组一次性补助上限10万元。

(二十一)加快山体周围生态环境改善,在山脚荒山荒地(非公益林林地)新发展柑桔、杨梅、枇杷、茶叶等常绿经济林,成片面积在3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

(二十二)对符合亚热带植物园规划要求,引进新品种,开展种质资源培育,可用于植物园建设或成为植物园一个点的基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上限3万元,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上限5万元。

(二十三)加快推进“森林三门”建设。对获得省级森林城镇、森林村庄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市级森林村庄奖励1万元。

七、项目申报和考核

(二十四)项目申报。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项目实施前,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农办备案。

(二十五)资产审核。新增项目资产投资金额核算,以企业提供的投资原始凭证(包括购置设备、材料等有效票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十六)项目考核。成立由县府办、县农办牵头,县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每年7月和12月下旬分别进行考核验收。

八、附则

(二十七)在粮食功能区内非粮化项目,不得依照本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非粮化项目指水稻、旱粮生产(含育种、种植、仓储、加工、农机服务、营销)之外的种植、养殖项目。但粮食生产与经济作物、粮食生产与生态养殖等项目轮作或共生的,不受此限。

(二十八)本政策中投资性项目,已经享受其它项目扶持的,不再补助。

(二十九)县以上财政扶农项目,项目被列入黑名单的,连续3年不能享受本政策。被农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出存在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

(三十)本意见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三县委〔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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