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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3451473X/2018-17743 文号2018-002
成文日期2018-06-06 16:14:27 发布机构县人民银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73451473X/2018-1774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县人民银行

  • 成文日期:

    2018-06-06 16:14:27

  • 文号:

    2018-002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2018-06-06 00:00 来源:县人民银行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江苏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开展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为便于有关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其后续变更、撤销业务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向企业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辖内商业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实行“宽进严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同时,配套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事前实施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面签制度,事中完善公转私(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和银行账户退出机制,事后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查机制等。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将由商业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并留存面签的视频、音频等资料。商业银行将依法对留存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三、企业因纳入本次试点工作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商业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四、企业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业务,以及企业在试点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试点开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有利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推动改善营商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请广大公众给予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0576-83339569。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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