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规范化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操作规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三门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操作规程
目 录
一、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
二、渔船管理三级值班点验制度
三、船员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四、渔船安全预警机制
五、应急处置机制
六、善后处置机制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
一、政府领导责任
(一)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总体部署,渔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各乡镇(街道)、部门渔船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管理经费;
(三)建立渔业、海事、气象、边防、安监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二、部门监管责任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渔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季度分析和年度评估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乡镇(街道)、渔业公司(合作社)(渔业公司)、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指挥中心的日常监管;
(三)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救助信息化体系;组织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立渔业船舶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检查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海上巡查工作;负责渔港水域的安全管理;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进行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日常执法检查;
(五)依法对渔业船舶进出港实施签证,并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渔业船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台账;
(六)依法进行渔业船舶检验,强化渔船建造、修造的质量监管,在渔船建造、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严格实施检验,从技术上、源头上杜绝渔船“带病”出海;
(七)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依法进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八)制定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经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
海事部门:按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或配合县政府开展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工作,打击各类非涉渔的海上非法载客行为。
气象部门:加强与上级气象台和周边气象台的沟通、协调,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和建议。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依法对出海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员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责任。
三、乡镇(街道)属地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落实“党政同责”、“定人联船”机制,组织开展管理工作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渔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三)落实渔业公司(合作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渔业公司(合作社)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编队编组出海生产机制;
(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渔民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五)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做好渔船海上渔事纠纷和渔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七)制定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八)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台账,与渔业公司(合作社)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负责小型船舶的日常管理。(小型船舶是指船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发相关证件的船长小于五米的交通运输船和船长小于十二米的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船舶。)
四、渔业公司(合作社)协管责任
(一)做好本组织与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与船员(雇工)签订合同,并及时做好船上船员的信息备案;协助政府、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渔船防台避风、应急演练、渔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二)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船员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定期召开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和编组长安全会议,每月召开本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推进会;
(三)负责渔业船舶日常管理、安全督查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要求配齐专职安全员,组织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督促其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船舶;
(四)加强与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的沟通与联系,组织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动态编组管理);
(五)摸清县外渔船挂靠、租赁的底数,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台账,做到一船一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细化船上职务船员的岗位职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航行作业时必须携带本船的渔业船舶证书;配齐船上职务船员和其他船员有效证书,按要求签订雇主与雇工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向渔业公司(合作社)报告船员的基本信息;
(三)按要求配备消防、救生、信号、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及时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确保渔业船舶技术状况适航;
(四)依法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在出海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向渔业公司(合作社)报告渔业船舶动态;贯彻执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瞭望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督促船员穿着救生衣并遵守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五)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回安全水域避风,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组织船员撤离、就地锚泊;
(六)参与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听从编组长在海上航行、作业的指挥,保持与其他编队船舶的通讯联络;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指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自救和互救;
(八)定期接受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演练。
六、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给予约谈、警示督办;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职责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三门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三县委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实行追责问责。
(三)渔业公司(合作社)协管不到位的按照《三门县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考核办法》及合同扣除考核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未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渔船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暂缓发放或扣减渔业柴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船管理三级值班点验制度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乡镇(街道)、渔业公司(合作社)实行三级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求业务熟悉、责任心强,每日三次点验,按要求做好相关的点验记录。特殊时期(如台风、寒潮、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增派值班人手、增加点验频次。
二、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乡镇(街道)、渔业公司(合作社)要在点验后第一时间将点验记录上报至海洋与渔业点验工作微信群。值班室安装视频,全程录像,实行三级联通,相互制约、相互检查、相互通报。
三、渔船点验通过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卫星电话、同编组渔船及附近作业渔船联系等方式进行点验,确保点验实效性。
四、在值班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渔船动态,对在敏感水域、航道作业、单船作业或返航途中的渔船要进行电话提醒。
五、值班人员发现离线或者异常船只,要第一时间通过卫星电话、海洋通、编组及了解附近船只等方式核实情况。若多方联系仍然联系不上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并马上进入应急救援程序。
六、县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在排除误报的前提下,联合乡镇(街道)、边防、海事等部门进一步扩大联系,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将情况迅速上报。
七、值班人员接到求救电话时,在简单了解情况后,马上进入应急救援程序,并将情况报告上级。
八、县海洋与渔业局每月安排人员通过突击检查、翻阅台帐、翻看影像资料等方式抽查值班情况,对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未按规定进行点验、未及时上报异常船只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船员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一、三门县海洋与渔业局建立船员信息平台,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出海之前要将船上人员名单报送给所在渔业公司(合作社)并附上每个船员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家属联系电话),渔业公司(合作社)及时将船员信息录入船员信息平台。
二、渔船在生产期间船上人员如有变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变动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报送给所在渔业公司(合作社),由渔业公司(合作社)录入船员信息平台。
三、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港监督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核对船员与报备的人员信息相符情况。
四、人员变更后,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及时上报的,一经查实,责令停航一个月;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责任,通报全县渔船;渔业公司(合作社)接到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上报变更船员信息而未录入船员信息平台的,扣除相应的考核奖励资金。
渔船安全预警机制
一、极端气候
(一)根据气象和海洋预报,做好对台风、寒潮、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预警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接上级指令立即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等平台向乡镇(街道)、渔业公司(合作社)及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发布气象预警,各乡镇(街道)启动预案,定人联船责任人必须在收到后立即将恶劣天气预警电话通知联船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
(二)渔船在接到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必须按要求在第一时间做好防范措施,对未及时按要求采取有关应对措施,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法律责任。
二、进入敏感海域或航道作业
(一)关注敏感海域作业渔船,值班人员一旦发现疑似进入敏感海域作业的渔船,第一时间联系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责令返回,同时将情况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负责人。
(二)对已经进入敏感海域作业渔船,一旦发现,责令回港接受调查处理,拒不回港的,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责令停航一个月以上。
(三)对在主航道作业或长时间停泊渔船,及时发出警告,不听指挥的,视情节严重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或者其他财政补助。
三、安全终端离线
(一)针对安全终端离线的渔船,值班人员应通过微信、卫星电话、编组渔船及周边渔船等多种渠道查明离线原因,仍然联系不上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负责人。
(二)故意关机的渔船,一旦查实,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责令停航一个月以上。
(三)对发生安全设施故障的渔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必须第一时间向渔业公司(合作社)和县海洋与渔业局;值班人员要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回港检修,确认合格后方可出海生产。拒不回港的,对船长处两万元罚款,并责令停航一个月。
四、单独航行船只
单独航行渔船必须报告渔业公司(合作社),渔业公司(合作社)在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并密切关注渔船动态。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和乡镇(街道)要密切关注渔船动态,直至渔船进入安全区域或纳入编组。对单独航行渔船不上报渔业公司(合作社)的,并责令停航一个月。对渔业公司(合作社)未及时上报信息的,扣发考核奖励资金伍仟元/每次(扣完为止),造成事故的,取消渔船挂靠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应急处置机制
一、接报警和预处置
接到渔船信息平台报警后,各级值班人员马上转入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核查警报的真实性,如是误报警,解除警报状态。
如是真实险情,立刻通知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主任和值班领导,指挥中心主任应立即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县海洋与渔业局启动应急预案,将险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设法与当事船舶或编组渔船取得联系,及时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联系海事搜救中心进行搜救。
二、预案启动
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由于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短时间内难以核实事件详情的,应首先报告已核实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
三、组织救援
一般事故由海洋与渔业局长指挥调度,分管副局长和指挥中心主任协同处置。海洋与渔业、海事、气象等相关部门做好搜救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较大及重特大事故,由县领导指挥,设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海洋与渔业、海事、气象等相关部门协调省、市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搜救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结合事态发展和海况等情况,组织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参与现场救援。
四、救援中止及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可提出中止或终止现场救援建议:
(一)遇险船舶及人员的生命不再存在危险或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二)救援现场的海况条件正在或即将恶化,并将严重威胁参与救援的船舶和人员安全;
(三)海上搜救中心做出停止搜救的决定;
决定救援中止及终止后,指挥中心应将决定及时通知参与现场救援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
五、追究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要追究责任:
(一)接到报警不上报的;
(二)接到报警不及时上报的;
(三)开展救援不及时的;
(四)开展救援不当的。
善后处置机制
一、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科牵头,执法大队、船检站及相关科室站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件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较大及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县政府牵头,安监、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等部门负责,对事件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
二、善后处置
(一)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渔船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家属安抚及赔偿工作。
(二)较大及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组,抽调精干力量,一对一做好家属安抚及赔偿等工作。
渔船所在地乡镇(街道)、海洋与渔业、民政、信访、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家属安抚及赔偿工作。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死亡船员家属安抚;
宣传部门做好应急事件的舆情管控,搜集舆情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海洋与渔业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家属安抚,同时做好互保理赔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困难家属帮扶救助工作;
信访部门及时关注上访动态,避免群体性信访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死亡船员身份验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