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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8-81718 文号三政办发〔2018〕150号
成文日期2018-11-2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18-0018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8-8171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11-20

  • 文号:

    三政办发〔2018〕150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18-00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失效

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奖补政策

2018-12-20 10:49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已由《关于调整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奖补政策》(三政办规〔2020〕1号)》替代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

整治项目资金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奖补政策》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奖补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资金奖补政策。  

一、政府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标准

(一)政策处理补偿费

政策处理补偿费主要用于项目区青苗补偿费用、建构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补偿费用。

1.垦造旱地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核定政策处理补偿费1000元/亩。

2.垦造水田及“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政策处理按实补偿,补偿数量由乡镇(街道)负责认定核实,补偿标准参照项目实施同时期县政府征地补偿政策执行。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核定政策处理补偿费50000元/亩。

4.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提升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核定政策处理补偿费100元/亩。

(二)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

项目业主初验合格后,应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价,结算审价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如实进行审核,按照审核价进行补助,审核价超标准部分不予补助。

1.垦造旱地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为35000元/亩以内。

2.“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垦造水田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为50000元/亩以内。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为垦造旱地40000元/亩以内,垦造水田50000元/亩以内。

4.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耕作层剥离费用由建设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剥离后表土运输及再利用工程性投资25000元/亩以内。

5.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按项目总面积,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8000元/亩以内。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按项目总面积,工程性资金补助标准1200元/亩以内。

7.围涂造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8.项目区外宽度4米以上的配套机耕道路,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给予100元/米补助,补助长度控制在2000米以内,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执行。

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土地整治项目指标收购标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实施“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政府指标收购的方式予以补助,指标收购款包含政策处理补偿费及工程性资金补助。工程竣工验收采取质量验收100分制综合打分方式进行,评定质量等级。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80-89分(含80分)为二等,70-79分(含70分)为三等,70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不予通过。

(一)垦造旱地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收购标准为一等22000元/亩、二等20000元/亩、三等18000元/亩。

(二)垦造水田、“旱改水”项目,按项目结算面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收购标准为:1、项目区块综合坡度在6度(不含6度)以下的项目,一等38000元/亩、二等35000元/亩、三等32000元/亩;2、项目区块综合坡度在6-15度的项目,一等50000元/亩、二等48000元/亩、三等46000元/亩。

(三)垦造水田、“旱改水”项目区块开发前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区块综合坡度在6-15度的收购标准系数为系数为1.1,区块综合坡度在6度以下的收购标准系数为1.0;未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区块综合坡度在6-15度的收购标准系数为1.0,区块综合坡度在6度以下的收购标准系数为0.9。

(四)土地整治项目区块内基础设施已有其他部门实施过的,项目设计中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项目业主初验后应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中介机构,对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工程量重复部分进行核实,按开工当月信息价提供咨询报告,凭业主确认后的咨询报告核减指标收购款。

(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标准农田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初验后应委托列入财政、审计协审范围的中介机构,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审核,提供审核报告,指标收购标准不超过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性补助的标准,按照审核价格加上政策处理费用收购。

(六)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不同整治内容,分区块按上述标准确定收购价格。

三、种植管护补助金标准

对垦造耕地、“旱改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验收后,后续管护期不得少于三年,确保落实耕种。

垦造为旱地的,前两年每年补助300元/亩,第三年补助400元/亩;垦造水田及旱地改造为水田的,必须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前两年每年补助500元/亩,第三年补助800元/亩,不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不补。验收入库后连续二季内未落实耕种的,取消补助资格。

四、土地整治项目乡镇(街道)、村及各部门工作经费

(一)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工程各时期资料组织、相关中介服务、项目后续管护巡查经费,乡镇(街道)下属部门、站所工作经费等,严禁挪用;村级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及日常农田水利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二)垦造耕地、“旱改水”按4000元/亩拨付,其中2000元/亩由乡镇拨付给项目所在村用作村级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20000元/亩拨付,其中10000元/亩由乡镇拨付给项目所在村用作村级工作经费;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按400元/亩拨付,其中200元/亩由乡镇拨付给项目所在村用作村级工作经费。

五、增减挂钩指标县政府统筹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奖励

(一)增减挂钩指标县政府统筹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在第四条第二项基础上,增加15万元/亩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合理安排用于本乡镇(街道)及项目所在村的耕地保护工作,其中10万元/亩专项奖励项目所在地村。

(二)通过建设用地复垦,省对县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三分之一专项奖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

(三)专项奖励给乡镇(街道)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新农村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年底报批结束前指标有积余的,可以跨乡镇有偿调剂使用或县统筹调剂。

六、资金拨付方式

(一)本通知中垦造耕地、“旱改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结算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入库新增耕地(含新增水田)面积加项目区内新增道路、新增沟渠面积计算。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按验收总面积计算。

(二)政策处理费及工程性资金(指标收购款)

1、政府性投资项目

政策处理费在项目正式立项后,乡镇(街道)与补偿者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由乡镇(街道)申请,予以拨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旧区内旧房需全部拆除,乡镇(街道)完成复垦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预拨80%,复垦县级验收后,凭验收意见按结算面积拨付剩余20%。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性资金,县级初验后预拨60%;经市级复验、省级抽查复核并入库后,根据结算审核报告拨付3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项目入库一年后,经县国土、农业部门实地复查,已落实耕种且无工程质量问题,予以拨付。

其他项目工程性资金按工程进度,由乡镇(街道)申请,现场核实后予以拨付。工程量完成50%,可预拨工程性资金30%;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再预拨工程性资金30%;项目报备入库后,根据结算报告,拨付工程性资金20%;剩余2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项目验收一年后,经县国土、农业部门实地复查,垦造旱地项目已落实耕种且无工程质量问题,予以拨付;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每年必须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连续耕种二季以上,且无工程质量问题,予以拨付。项目验收后连续二季未落实耕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没收

2、以奖代补项目

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验收通过,签订指标收购协议后,结算指标收购款50%;项目入库后,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入库面积,结算指标收购款30%;预留指标收购款总额的2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方式同政府性投资项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县级验收通过,签订指标收购协议后,结算指标收购款60%;项目省级复核入库后,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入库面积,结算指标收购款30%;预留指标收购款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方式同政府性投资项目。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标准农田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结算审核报告,结算指标收购款50%;项目入库后,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入库面积,结算指标收购款30%;预留指标收购款总额的2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方式同政府性投资项目。

(三)乡镇、村级工作经费

由乡镇(街道)申请,项目验收后拨付80%;入库一年后,经县国土、农业部门实地踏勘,已落实耕种且无工程质量问题的,予以拨付20%。

(四)增减挂钩指标县政府统筹奖励资金,验收入库后由乡镇(街道)申请,拨付5万元/亩,指标交易后,拨付10万元/亩。

(五)种植管护补助金

垦造耕地、“旱改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完成验收并签订耕作协议后,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属地国土及农业人员实地踏勘拍照,已落实耕种的,由乡镇(街道)申请拨付。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验收的项目资金补助(指标收购)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政办发(2018)150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奖补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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