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三门县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
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项整改工作成效,建立健全全县海水养殖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和省、台州市关于海水养殖问题整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海水养殖问题整改成果,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依规养殖”的双重理念,结合“湾(滩)长制”常态化运行,深入探索海水养殖长效管理机制,持之以恒,严防反弹,实现“依法用海、持证养殖、绿色生产、达标排放”,促进全县海水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任务要求
(一)建立规范的海水养殖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规划引领、属地管控、能进能出、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工作规程,严格持证养殖,做好发证登记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权属纠纷,依法保障持证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新增养殖用海区域,由乡镇(街道)依据养殖规划,负责选划和初审,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养殖证发证信息共享和延展及换证提示制度,养殖证实行到期延展,对养殖证发放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及时掌握动态, 协力做好监管,并对养殖证延展及换证采取到期提示, 督促办理,确保不出现新的“无证养殖”。
建立日常管理和退出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养殖证持证主体,应履行好经营管理职责,及时将生产运营情况或承包情况及承包合同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对退出养殖的,持证主体应及时申请注销养殖证,督促或清理养殖设施,恢复生态面貌。乡镇(街道)应履行督促职责,对拒不配合的,书面抄告县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二)建立养殖用海综合管控联动机制。以建立健全“湾(滩)长制”为抓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片包干”的工作原则,打造县、镇、村三级养殖管控网络,设立“县级统筹领导、镇级按标认领、村级贯彻实施”的养殖用海上下联动管控机制。全面落实海水养殖规范化管理,日常监管由沿海镇级和村级湾(滩)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巡查台账,强化政策宣传,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置和反馈,实行联防联管。组建以县海洋渔业执法大队为主的养殖用海综合行政管理队伍,实行联乡镇(街道)包片区,加强执法巡查,督促乡镇(街道)和村级切实落实责任,通过面上检查和驻点核查,准确掌握“依法用海、持证养殖、绿色生产、达标排放”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依法处置,打小治苗头,管大防失控,强化“依法治海、依法管养”的震慑力。探索建立水产养殖产业协会, 吸纳养殖主体自愿入会,以业管人,形成行业自律,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大力推行绿色生态养殖技术及模式,规范生产流程管理,全面落实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制度,对全县水产养殖主体定期开展专项检测及随机抽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添加剂等现象,切实消除重大隐患,有效管控风险。着力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利用县智慧农业平台先进的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一物一码等技术,搭建初级水产品安全溯源系统,探索推行水产品生产合格证制度,实现初级水产品质量全程留痕、动态可控。建立初级水产品质量防控应急处置制度,对疫情、病害、污染等突发性情况应对举措进行细化明确,实行有效防范和化解。
(四)建立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排放管控机制。县环保局要牵头做好陆源污染监管工作,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水养殖尾水入海排放口进行长期监测,明晰监测指标、涉及场点,定期开展巡查抽检,一旦发现指标异常,查找原因,限令整改及追究相关排放养殖主体责任,倒逼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设施不断完善和长期有效。
三、职责分工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实施全县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做好全县海水养殖用海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全县围塘绿色生态化养殖模式推广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全县海水养殖尾水入海排放口的监测和评价监督工作;负责定期开展海水养殖专项执法巡查行动,组织查处无证养殖、规划外和禁养区养殖,防止违规行为反弹,依法依规查处养殖污染海洋环境的各类案件。
(二)县环保局:负责做好陆源污染监管工作。
(三)县“湾(滩)长制”办公室:要将海水养殖长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级湾(滩)长作用,合力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处置。
(四)沿海乡镇(街道)及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海水养殖长效管理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海水养殖长效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对村(社区)考核及联村工作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养殖证发放组织领导工作,有效处理化解权属纠纷;建立日常管理和退养报告制度,对新增养殖用海区域开展选划和初审;对退出养殖的,督促清理养殖设施,恢复生态面貌;依托湾(滩)长工作机制,建立镇村管控网络,强化政策宣传,督促养殖户达标排放,及时发现并处置问题苗头。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对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资金保障。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投入大,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为养殖区域选划勘界、建立专兼职巡查队、违规清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涉及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的海水养殖片区生态化和尾水治理项目,所需资金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汇总,予以统筹解决。
(三)宣传保障。要充分认识开展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工作。
(四)纪律保障。对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进展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并纳入县对乡镇(街道)“一打三整治”专项考核。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海水养殖整改问题长效管理工作,县“湾(滩)长制”办公室要结合“湾(滩)长制”督查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并在考核中相应扣分。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