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三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历次全会、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业港湾、能源之都、健康美城”为发展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巩固“十二五”清洁土壤行动成果,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美丽三门、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基本扭转农业“两区”和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态势。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利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制订全县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范围、确定调查重点、细化技术方法、落实质控要求。充分利用农业、国土、环保部门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资源,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分阶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18年6月底,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19年底前掌握化工(包括医药化工)、电镀和金属表面处理、造纸、金属熔炼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危废经营单位(包括危废回收、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单位,下同)、污水处理厂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更加注重调查数据资料的分类整合、综合分析,形成“一次调查、各方共享、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县环保局、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建立完善覆盖全县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农用地(以耕地为主)方面,整合国土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根据农业生产、土地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需求,统筹农用地土壤监测的布点、采样和分析方法,制订涵盖有益元素、有害物质、地力、理化特性的分析指标体系。逐步形成体现全县农用地环境质量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到2018年建成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6月底前监测网基本覆盖全县耕地。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企业用地基础信息和产业特点,制定“常规+特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到2018年完成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到2020年6月底前土壤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全县的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参与)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
推进国土、农业和环保部门土壤相关数据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经常性的数据和信息交换,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研究建立符合县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逐步实现评价结果反映客观现状、体现演变趋势、指导追根溯源,为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林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
以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为依据,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县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将农田土壤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农业“两区”和重点区域为重点,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到2018年11月底前划定相应类别的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到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完善全县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到2020年,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到2030年,建立全县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县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林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实施全县受污染耕地的利用和管制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林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重点调查沿海工业城、经济开发区、泗淋工业小区、永丰塘工业小区、头岙工业小区、亭旁工业小区、橡胶创业园区,排查园区外化工、电镀、造纸、金属熔炼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危废经营单位、污水处理厂等用地(包括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上述用地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全县污染地块名录,纳入县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等参与)
(二)加强开发利用监管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县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三门县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服务功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进电镀和金属表面处理、金属熔炼等涉重行业的技术革新,推广先进适用的重金属污染物源头削减和综合治理技术装备,推动涉重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到2020年,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比例达到80%以上。(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到2020年底,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市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卫生、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
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县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它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规范处理,防止对原址土地的进一步污染。(县经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参与)
4.提高大宗固废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重点针对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尾矿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定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回收和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牵头,县经信局参与)
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率达到100%。督促责任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造纸等行业的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废物以及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农林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下降5%,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林局负责)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因地制宜确定生猪养殖规模。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按照“联村联场、一场一策”的要求,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验收和长效监管。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到2020年,全面优化畜牧业空间布局,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县农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监管。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参与)
4.实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集中处置。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全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和集中处置,全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覆盖率达到80%以上。(县农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供销联社、县市场监管局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三门县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加强处置监管。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县行政执法局、县农办、县建设规划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定治理修复规划
整合农业、国土、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重点关注化工(包含医药化工)、电镀等行业土壤污染问题,推进善岙蒋医化退役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治理责任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县环保局、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等参与)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推进农业“两区”和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管,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等参与)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推进制度建设
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求,研究制订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政策。(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参与)
(二)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
贯彻落实《三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三门县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偷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严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参与)
(四)提高监管水平
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种类和分布,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有机物,梳理化工(包括医药化工)、电镀和金属表面处理、造纸、金属熔炼、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以及危废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形成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和工业园区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加强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的需求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组织开展每3年1轮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财政局参与)
九、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支持力度。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加快针对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的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县科技局牵头,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参与)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人行三门县支行等参与)
(三)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总体安排,县人民政府应当择机公布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科协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在2017年7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参与)
严格目标考核。制定《三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县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挂牌督办、约谈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县级部门协作机制,成立三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三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 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农办参与)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