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财政、国资、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闲置土地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等依法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
用的国有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六)收购的土地;
(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申请收购。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到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受理。不在年度储备计划范围内的,需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受理。
(二)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向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县建设规划、旧城改造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若拟收购储备地块在2年内不能开发利用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
(三)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询意见和权属核查的结果,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合法的土地和房产进行评估。土地、房屋收购补偿费用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共同确认。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该宗土地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须明确在土地交付并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后,县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总价50%的收购补偿费,余下的50%待该宗土地出让后结算。若该宗地净出让金低于原收购补偿费的,按净出让金结算,差价部分不予支付。若收购储备后满3年未出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先行支付总价30%的收购补偿费,总价的20%待该宗土地出让后按上述规定结算。该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不可改变条款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中注明。
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退二进三、重点工程等政府建设需要提出实施收储的项目,可一次性付清收购补偿费。
(七)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不动产登记合法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条件、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闲置土地处置收回土地的补偿费,按我县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按原用途市场价经过评估,评估价格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进行共同确认。
(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经过评估,评估价格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进行共同确认。
(四)收购地块涉及政府带征土地的,土地收购补偿费按现行同类土地的征地成本和报批税费标准确定。
(五)建筑物(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共同确认。
(六)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含地下空间)以发证机关登记的面积(或合法权源)为准。
(七)原减免或缓交的土地出让金,应在土地收购补偿费中扣回。
(八)基准地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活动。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按照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规划需要,储备土地用于公益建设的,其收购成本部分由县财政弥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地净出让金是指土地出让纯收益,即宗地出让成交价款在扣除各项成本、出让费用及应缴规费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