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增强我县居住出租房屋防灾减灾能力,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依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做好我县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居住出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二)参保对象
一类对象:完成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建设要求,并纳入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管理,承租人数为30人以上的出租户。
二类对象:纳入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管理,承租人数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出租户。
三类对象:纳入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管理,承租人数为10人以下的出租户。
(三)保险费及补助
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出资采用县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和出租户(房东)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模式。2017年(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投保的出租户,县政府按每户保险费90%的标准进行补助,剩余的10%由出租户(房东)个人缴纳。具体方案如下:
出租户类别 | 收费(户) | 政府补贴(90%) | 出租户出资 (10%) | 保险金额(人) |
一类对象 | 500元 | 450元 | 50元 | 死亡残疾30万;医疗费用3万。 |
二类对象 | 300元 | 270元 | 30元 | |
三类对象 | 100元 | 90元 | 10元 |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
县流管局指导县居住出租房屋租赁业主协会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标,确定承保保险公司。按照自愿投保原则,承保保险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投保户登记收费,提供凭证(缴费确认单)。各乡镇(街道)对凭证进行登记汇总、审核公示,并上报至县流管局备案。县居住出租房屋租赁业主协会与承保保险公司统一签订保险合同,县流管局按照合同签订实数向县政府申请专项经费,县财政将经费直接补助给县居住出租房屋租赁业主协会,用于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引导投保作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
(二)落实工作,有效推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承保保险公司协作,积极鼓励、引导居住出租房东投保火灾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县财政局要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县流管局和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县居住出租房屋租赁业主协会日常工作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和县流管局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帮助指导各乡镇(街道)于2017年8月底前做好保险投保等相关工作。承保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建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努力为投保人提供快捷、满意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准入条件,按照非“旅馆式”管理出租房屋不予参保,非准确登记房客不予理赔的原则,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审核、统计、理赔等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