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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7-71722 文号三政发〔2017〕24号
成文日期2017-06-0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7-0009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7-7172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6-08

  • 文号:

    三政发〔2017〕24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7-00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2017-06-08 09:18 来源: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努力实现执行财经纪律观念有强化、法纪意识有增强、工作作风有改进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象为全县各乡镇(街道)、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县级部门及下属单位、各指挥部。

第三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管,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县国资局要配合开展相关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各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工作的具体措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是否存在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是否存在用公款相互宴请、无审批接待、超标准接待、同城接待等现象;是否存在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现象;是否存在用公款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否存在用公款购买土特产、烟酒、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支付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浙江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健全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强化对资金、资产支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内控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做好动态监控,创新监督方式,从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把监管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七条 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单位自查。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要求和文件依据,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情况实施检查。认真填报自查表,要求做到自查彻底,填报准确。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撰写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开展自查的范围、内容、方式、自查自纠结果等。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现场检查。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县委巡察工作和县审计局审计安排,抽取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实现三年内全面覆盖。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资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自查工作不认真的单位要集中开展重点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对自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注重结果运用,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控制,健全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一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九条 检查组人员要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全面、客观、真实掌握被检查单位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同时要严守检查纪律,廉洁自律,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移交县纪委,并向县委汇报。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及时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坚决防止反弹。

 

第四章  检查的流程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资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分为若干个检查组,由县财政局负责整体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十二条 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组一般应提前3日通知被检查单位,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内容、时间和检查组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实地检查。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在每个单位检查结束后都应填写相关检查表,实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相关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和盖章。

第十四条 形成检查报告。各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汇总本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违规违纪问题的基本事实和认定依据;问题出现的原因,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五条 汇总检查结果。各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表、《检查报告》统一汇总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梳理后将检查结果报县委办、县纪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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