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三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化、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推动“倒逼式”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使用土地面积3亩(含)以上工业企业;
2.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用电量10万度(含)以上的工业企业;
3.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租赁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承租工业企业。
未列入评价对象的工业企业可申报列入评价。(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采矿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与权重基本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15分、亩均销售收入10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分、排放每吨COD、NH3-N工业增加值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0分、亩均销售收入25分、单位电耗税收15分。
新进规上企业,新进当年可自由选择采用规上指标还是规下指标进行计分评价。
(三)计算方法
企业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年度的数据除以该项全县平均值乘以权重基本分,不设上下限。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效益综合评价得分,不分行业进行排序,分成A、B、C三类:
(一)A类为发展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3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含)的规下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
(二)B类为整治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3%-7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5%—95%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落后淘汰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含)的规上企业和5%规下企业。
(四)例外事项
1.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企业;投产、“个转企”不满两年的企业暂不列入C类。具体企业名单由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注册地在外地的租赁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竣工、未投产的企业),直接列为C类。具体企业名单由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当年信用评价、诚信等级评定为G类(含)以下的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过错责任的企业,不列入A类。具体企业名单经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环境保护。有条件纳管但未纳管排放;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引发群访事件、被上级督办或通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各级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或上一年累计处罚10万元以上。
②安全生产及消防。发生一起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
③节能降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④土地利用。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用地失信行为,挂牌未销号的;存在违法建筑且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拆除任务。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每年对A类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2.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4.支持对淘汰落后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5.实施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
6.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享受环境监测收费优惠;
7.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8.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9.优先申报国家、省级项目、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2.鼓励企业进行土地再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对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实施有序用电时,适当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
4.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价、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适当支持。
5.在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6.在推荐和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各类评比、认定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7.在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时给予适当支持。
(三)C类企业。
1.清理取消企业当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限制申报各类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
3.报省、市批准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在现有电价、水价基础上加价。
4.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5.限制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总量
6.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风险,严格信贷审批。
7.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不得评为绿色,不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企业。
8.不推荐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各类评比、认定。
9.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各项先进。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三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但在一段时间内企业用地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对应类别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后,可及时调整各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发展一项重要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县国税局、县供电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县水务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门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县经信局负责确定参加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名单,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按照综合评价标准计算方法计算出相关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用地数据;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县统计局提供企业能耗、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数据;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销售收入和企业国税收入数据;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地税收入;县环保局负责提供COD、NH3-N、SO2、NOX排放数据并提供处罚企业名单;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县审计局负责效益综合评价财政奖励资金的审计工作;县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县水务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工业城管委会负责提供属地租赁1500平方米以上厂房的承租企业名单;各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结合部门职能,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建立起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责任部门要分工协作,服务指导,共同推进,形成合力。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加大对C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同时,在乡镇(街道)告之企业分类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对B、C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问题,自我整改,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采取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四)强化督查评价
县委县政府将对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开展评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评价领导小组要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监管内容,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和及时通报。
(五)加强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七、其他
(一)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详见附件)。
(二)三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附加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
(三)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三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三政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2.三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附加指标
评分表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在我县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当年实际发生的免抵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抵扣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还的流转税,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对象实际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税费。(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二)企业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国土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已登记工业(仓储)用地面积+租用土地面积+未批土地面积-出租给列入评级的企业土地面积(厂区内绿化、道路等建设用地不计出租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由国土部门提供、认定)
(三)企业销售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根据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合计数填报。(由国税部门提供、认定)
(四)企业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五)企业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供电部门提供、认定)
(六)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七)企业COD、氨氮排放总量。规上企业COD、氨氮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进行计算。实际废水排放量以污水厂入网水量计算;若无统计或无生产废水的,则按用水量的80%作为废水排放量。其中排放浓度:排环境的,以环评审批的排放浓度计算;排污水管网的,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未纳入管网的以污染物一级排放标准计算。(由环保局、县水务公司提供、认定)
(八)全员劳动生产率。反映企业生产效率、劳动投入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积极性的综合表现。(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九)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反映工业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是国际通用的衡量科技投入强度的重要指标。(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企业亩均税收=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土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企业亩均销售收入=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土地面积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土地面积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总用能
(五)排放每吨COD、氨氮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企业排放每吨COD、氨氮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COD、氨氮排放总量
(六)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度)。
企业单位电耗税收=企业实缴税金/企业总用电量
(七)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企业单位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年职工平均人数。
(八)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企业单位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当年R&D投入/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
(九)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规上企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全县亩均税收平均值)×40+(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县亩均税收平均值)×15+(企业亩均销售收入/全县亩均销售收入平均值)×10+(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县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平均值)×10+(企业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县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平均值) ×10+(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县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值)×10+(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县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平均值)×5。
规下企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全县亩均税收平均值)×60+(企业亩均销售收入/全县亩均销售收入平均值)×25(企业单位电耗税收/全县单位电耗税收平均值)×15。
附件2
三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附加指标评分表
指 标 | 加 分 指 标 |
税收总额 | 税收总额达1亿元以上、5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增加: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1/3的,扣3分。 |
品牌建设 | 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2分。 |
技术创新 | 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加5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加3分,拥有市级、县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获得省、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加2分、1分,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或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加2分,获得台州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加1分。 |
质量建设 | 拥有市级、县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4分、2分。 |
管理水平 | 被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加3分,被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管理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加2分,被评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管理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加1分。 |
人才发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领军人才企业,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
知识产权 |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的企业加2分、2件的加3分、3件及以上的加5分。 |
节能降耗 | 年度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加2分。增加:年综合能耗1000吨以上企业,用能控制在预算用能总量以内,当年增加值能耗下降超过目标任务50%以上的加2分;用能超过预算用能及当年增加值能耗下降未目标任务50%的扣2分。 |
升规退规 | 对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扣3分,对原规上企业(2016年起)退规后再次升规,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加3分。 |
备注:各加分指标以当年度有效的数据、奖项、荣誉为准;各单项加分指标中,有重复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附加得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