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燃气用户提供气瓶,同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为切实加强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燃气用户到燃气储配站充装的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储配站借用的形式。
2.燃气用户原有的燃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储配站自有瓶。储配站自有瓶由储配站统一负责购置、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储配站负责。超过有效期的燃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3.凡持有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三门县范围内的储配站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4.储配站和燃气用户签订气瓶借用协议,明确用户气瓶押金,约定用户借瓶、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用户免费使用储配站自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随时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领回押金。
5.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储配站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统一贴标(包括二维码),统一喷储配站标识,纳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6.自2017年7月1日起,各储配站必须全面实行自有产权钢瓶充装制度,对拒不执行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7.各燃气储配站应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