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清单制度等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制度等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制度
一、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县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适用本制度。
三、凡是纳入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相关工作。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县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县政府法制办及时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六、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七、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与县政府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建议和意见。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工作任务的变更,向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决策议题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重要规划类
1.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3.重要专项规划
二、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类
4.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县政府融资投入一亿元以上的县级以上重点项目
5.年度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计划
6.县属出资企业改制
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东股份后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类
8.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9.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10.重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1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完善
12.规范、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工作措施
13.重大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14.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和公安、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15.重大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类
16.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17.涉及重大环保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企业的开工建设、停业和关闭
18.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和重大项目准入
19.重大生态修复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
20.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一、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作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三、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四、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六、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七、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八、决策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县长热线、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政府提出质疑或建议。
十、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认真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的咨询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
三、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业务专家、法律专家、承办单位专业人员3—5人组成。
四、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决策所涉及义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五、专家论证应当由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单位行政首长或委托副职主持进行。
六、聘请专家论证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制订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论证工作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三)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专家的论证意见,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汇总后的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结合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化解处置意见与建议;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八、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二)独立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九、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做好保密工作;
(四)接受政府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十、咨询论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论证活动,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一、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决策执行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评估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政活动。
三、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五、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的,由主要实施机关或者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六、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七、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八、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九、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十、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十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十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十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十五、对需要修改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十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县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八、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十九、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后,或者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二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十二、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制订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五)外地做法;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对决策方案材料齐备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
八、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九、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十三、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五、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审核表
三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审核表
项目名称 | |||
起草单位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法制科负责人或法制员意见 |
年 月 日 | ||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政府 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 件 |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制订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五)外地做法;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一、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县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五、 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制订说明;
(二)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六、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决策事项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
(四)县政府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五)根据审议情况,县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七、会议作出的决定,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九、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十、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